张硕果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营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统一由文化部电影事业管理局(1949年4月成立,隶属于中宣部,同年11月改隶文化部,以下简称“文化部电影局”)管理。在财务上,国营制片厂的开支完全由国家财政部门供给,制片厂出品的影片交给国营发行部门发行,发行收入也完全上缴国家财政部门,发行部门与制片厂不直接发生财务关系。
1953年5月,文化部电影局发布了《关于电影企业推行经济核算制的权限、责任、业务范围及财务关系的指示》,规定了制片厂、发行公司的业务范围:“制片厂以摄制影片、译制影片及印制拷贝(包括为译制影片用之素材)为主要业务。”“影片发行公司以收购制成影片发行权、发行影片、出售拷贝,出售或交换影片国内外发行权,及印制、发售电影宣传品为主要业务。”“制片厂及洗印厂各种主要产品,均照核定的计划成本(包括经局核定应属产品成本之追加计划成本)加百分之十利润作为售价,按合同规定售予影片发行公司。”按照规定,自1953年1月1日起,全国电影发行管理机构——中国影片经理公司总公司(1951年1月成立,1953年8月更名为“中国电影发行公司总公司”,1958年3月,中国电影发行公司总公司与电影局放映管理处合并成立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向制片厂收购故事片发行权,价格是文化部电影局核定的计划成本加百分之十。
1953年12月,文化部电影局又颁布了《关于电影企业推行经济核算制的权限、责任、业务范围及财务关系的补充通知》规定:“各制片厂可按各种摄制或译制影片的计划成本,另加百分之五的‘制片成本变动准备费’,连同利润、税金作为售给发行公司之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