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联动”中的政府介入:形式、原因与限制

2021-11-13 00:58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基层社区政府

田 舒

(北京化工大学 文法学院,北京 100029)

一、缘起:政府介入是落实“三社联动”的关键要素

全面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证。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社区治理创新是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重中之重与核心环节。作为社区治理创新成果之一的“三社联动”,指的是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之间通过紧密联合,在有效互动中实现功能互补,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健康有序发展。其具体表现是:以政府购买服务为活动牵头、以社区为互动平台、以社会组织为行动载体、以社会工作者为机动骨干、以满足社区居民需求为目标导向,通过社会组织将外部资源与社会力量引入社会治理体系,通过社会工作提供针对性的专业化服务,通过社区层面化解各类基层矛盾,在社区内实现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既实现了社会服务的有效供给,又发展出了社会动员的全新机制。“三社联动”不只是多方主体之间的简单联合与互动,还是在政府作为相应的监管者和保障者的前提之下,社区成员借由社区自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多种途径和形式对基层公共事务治理进行充分有序参与,由专业的社会工作队伍对社区成员的服务需求加以精准定位并以此来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可见,“三社联动”是在政府的介入之下得以充分运作的。所谓“政府介入”,以往多用于描述政府对产业经济的发展策略,强调政府引导的发展模式,后也用于描述政府对社会治理施加的理念影响和行动干预。无论何种阐述,其共同点都是政府以关键角色参与其中并发挥重要功能,突出政府的主导作用。显然,政府在“三社联动”中是一个独特的存在。从身份性质上来看,它和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完全不同;从功能形式上来看,它与直接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主体也有所差异。但若从构成“三社联动”的各方主体及其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来看,实践中的“三社联动”大多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作为依托环节,而社区往往又担负着基层行政工作事务的日常执行者角色,因此政府的介入是现实的必然。那么,政府在“三社联动”中主要发挥了何种作用,产生“政府介入”的原因究竟为何?

一些学者对于政府与“三社联动”的关系、政府在“三社联动”中的作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闫学芬和韩健民(2016)认为“三社联动”的作用发挥与服务型政府建设有密切联系,服务型政府的价值理念对改进和优化“三社联动”模式具有重要作用;刘璇(2018)从具体案例入手对“三社联动”中的政府职能进行了论述,指出应进一步优化政府职能和厘清政社关系边界;曹海军和薛喆(2018)分析了“三社联动”中政府购买服务的三阶段运作模式;叶智坚和李晟晖(2018)认为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为抓手的“三社联动”是夯实社区建设、有效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基层自治能力和社会活力的重要机制。但以上论述均未对政府在“三社联动”中发挥作用的形式进行具体分析,也未深入讨论造成“政府介入”这一现状的内在逻辑。李精华和赵珊珊(2016)认为政府不能算作是“三社联动”的参与主体,只是一个重要的外部发展动力,但因为政府不可能永久性地提供这种动力,必然要靠增强社会自身活力才能真正推动整个社会治理系统的良性运转。这种观点固然肯定了政府作为一种重要驱动力对激发社会自主性的价值所在,然而却忽略了当前政社关系对于“三社联动”运作过程施加的固有限制,也低估了政府角色和职能对“三社联动”运作效果的影响。当前我国各地社会治理水平发展不均衡现象较为突出,一些地区尚未构建起系统、完善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公共服务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作用发挥也较有限。有些地区尽管已经在“三社联动”引导下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然而很多时候还要依赖政府的政策扶持和资源调拨才能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有效运作。可见,政府介入“三社联动”是必要的。这种适度的介入以政府职能履行为依托,为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提供了成长所需的必要保障,并经由党建领导实现社会力量的有序发展,但若介入不当,则可能会导致政府包揽过界,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社会力量的积极性。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这从理论政策层面肯定了社会力量发展对于社会治理创新的重大意义,也将“三社联动”模式对社区治理的价值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而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是坚持以社会为本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政治实践中建立健全社会的自主运行机制,通过扩大社会自治范围最终实现社会治理,要求政府摒弃原有的管制定位和机械化的体制设计,改变单一的政府中心化格局。党的十九大在强调“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和“创新监管方式”的同时,提出要“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也提出要“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指出调整优化政府机构职能的必要性。这意味着政府原有的行政模式正在发生转变,“管理行政”正趋向于演变为“服务行政”。准确把握政府在社会治理格局中的角色和职能定位,是全面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保证。在推进多元主体参与社会共治、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政府需要精准定位自身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明确自身介入“三社联动”的意义所在,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能,促进“三社联动”的发展,进而构建良好的政府与社会关系,实现和谐有序的社会治理格局。因此,有必要对“三社联动”中的政府介入进行更多探讨。

二、形式:政府介入“三社联动”的外在表现与内在动力

作为“三社联动”的重要创建者和关键参与者,政府介入“三社联动”的形式既有外在表现,又有内在动力。外在表现为政府向“三社”提供包括资源保障和政策帮扶等多种支持措施,内在动力是依托“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社会治理机制,在党建引领下政府有效整合社会力量,共同实现有序参与式多元治理,从而建构起一种互补、稳固、和谐的政社关系。

(一)外在表现:资源保障,政策帮扶

一般而言,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行为构成了“三社联动”的初始驱动力。201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4年财政部联合民政部出台《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中央和地方陆续颁布一批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指导和规范文件,开启了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北京、上海、广东、四川等地结合基层的社会需求,制定了具有本地特色的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在制度和资源层面对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进行鼓励和支持。“三社联动”正是以政府购买服务为先导,借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一途径串联起了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等多方主体。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政府作为关键的“管理角色”,担负着制定相关法规、实现政策目标等职责,同时以公共财政资金帮助社会组织开展服务项目、提升服务能力,直接促进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可见,政府的介入是一种必然,若缺失政府的作用,“三社联动”是很难在全国各地基层社区治理中蓬勃发展起来的。

“三社联动”在社区治理实践中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需要社会组织和专业社工参与,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需要外部社会组织支持和专业社工介入等,这些都少不了“三社”中任何一方的在场。然而,无论何种形式,政府的介入总是必不可少。例如,北京市朝阳区A街道近几年来依托“北京市社会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在街道积极探索“社区创享计划”,通过S社会工作事务所的专业社工引导社区居民以小组团队形式确定社区问题提案并付诸行动。“创享计划”充分发挥了社会组织的专业性,使得社区环境、居民精神面貌等都朝着更好的方向转变,是有效落实“三社联动”的典型。然而无论是社区工作者还是社会组织工作人员,都认为街道(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是关键,“(项目的)源头还是政府”。又如,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当地基层“三社联动”最直接的动力来源,很多情况下都是政府把购买服务的意向转化为具体工作任务分配到社区,社区作为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汇总,引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以专业化社会工作提供服务来获得政府的财政资金支持。正如当地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所讲,“要是没有政府牵头的话,社区想要做点事还是不太容易”,“社区活动经费基本都是上级政府拨付,如果少了这些钱,社区工作肯定不好开展”。可见政府在“三社联动”实践当中的影响力依然较大,政府发挥的功能往往超越了基本保障的范畴。因此,对于“三社联动”的实际运作,政府的支持在某种程度上几乎是不可替代的。

(二)内在动力:党委领导,政府负责

政府对“三社联动”的直接支持,是党建引领社会治理的“外在表现”,其本质是政府在党的领导下推进社会治理。党作为国家政权结构的核心,通过党政紧密结合,实现国家系统的有效运行。从制度层面而言,党的领导地位体现在一系列有关社会治理的大政方针当中。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坚持和完善社会治理制度的论述中强调“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以及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社区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要求。以党政分工推进社会治理,既是基于对当前政社关系的精准定位与认知,也包含了党的领导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与方式。政府是社会治理格局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其主导地位必然会长期稳定。执政党则是这一长效机制的缔造者和维护者,以全面领导来保证社会治理格局的整体稳定性。从具体途径而言,则是通过加强基层社区和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由党组织全方位领导社区治理工作,牵头开展社区治理实践。行政部门对社区和社会组织在工作上实行必要的指导,从而成为“三社联动”的关键角色。实践证明,通过街道党工委等机构来领导社区党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融入并有效贯穿于社区和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能够保证社区和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正确、发展势态良好,有利于减少潜在的不稳定因素。2018年12月,北京首家社会组织党建服务中心成立,该机构由北京市社工服务机构第一联合党委等部门联合发起,在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党委指导下,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模式,力求在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培育社会组织党建人才队伍、提高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与凝聚群众作用等方面有所建树。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作为党加强对社会治理领导的关键环节,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无疑,不论是社区治理的日常工作、社会组织的运行监督,还是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的发展壮大,都需要党建引领。值得注意的是,党建引领不仅在思想政治层面、政策方针层面凸显影响,更在各类治理实践中积极发挥核心凝聚力,实打实地参与其中,以实际行动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成为一切治理工作的“带头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强调“坚持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基层治理全过程、各方面”,“完善党建引领的社会参与制度”。因此“三社联动”的运作全程,都有党政体制机制的作用发挥,是社会治理创新理念充分酝酿之后的积极实践。正如北京市朝阳区A街道某社区党组织书记(兼居委会主任)所述:“党委是把握方向、把握大局的,在党委的领导下,才能促进各方面工作更好发展。居委会主要是推动各方面工作的进行,再把社工、社会组织这些资源利用好,工作肯定能无往而不利。”可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是政府介入“三社联动”的内在动力,党委领导行政部门,行政部门执行党委的决定,使得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和基层党建工作紧密合一,促进政府职能有效融入“三社联动”之中。

(三)政府介入的重要意义:整合社会力量,厘清政府职能

由前所述,政府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对社区治理创新、社会组织建设和社会工作发展的关键环节进行方向引导和培育扶持,在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发展的政策保障、资源供给和互动网络构建等方面予以充分帮扶,并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挖掘社会力量的自主性,进而使得社会力量在国家法治的规范框架之内进行有序整合,以保证社会治理体系在健康有序的环境之中不断焕发新的生机。党的领导使得政府在社会治理创新的大方向上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保持目标一致、理念一致和行动一致,这是理解“三社联动”的出发点,也是当前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要义所在。当前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正在由原有的封闭一体结构中的单向制约关系向开放多元结构中的合作互动关系转化,政府角色亦由原本的管理型政府逐渐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这是社会治理格局中的独特存在。这种关系既是转型期社会治理创新的立足之本,更是深入理解当前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实践的重要前提。

总而言之,政府的必要介入使社会力量得到了有效规范与良性发展。以政府引导为行动前提,以社会协同为行动基础,形成了一套有方向、有规则、有逻辑的社会治理框架,从而实现了对基层社会治理中各方要素的有机整合。这种介入形态突出反映了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在资源占有和制约关系层面的差异,也表明了全面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精准界定政府职能边界、加强培育社会自主程度的重要性。

三、原因:政府介入是缘于历史积淀、发展矛盾与体制特征

政府以关键角色介入“三社联动”的必要性,溯其根源,在于改革开放的历史积淀推动政府角色转变,社会治理发展需求与社会自主性缺失的矛盾,以及党建工作开展等多方因素。

(一)历史积淀: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是政府改革的必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都取得了巨大成就,而这些进步都和行政体制改革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依托原有行政体制所构建起来的单位制社会体系也逐步瓦解,这一高度组织化、集中化的管理模式因不再符合基层社会管理需要而退出了历史舞台。伴随着单位制社会关系的缓慢消亡和大量单位组织的解体,基层社会同步地进行着分化与转型,而社会转型期产生和积累了相当多的社会矛盾与社会问题需要处理,亟待构建一套新的协调利益关系方式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来推动社会整合、促进社会发展。与此同时,治理理论在全球逐步兴起并成为公共管理领域学术话语的主流,其倡导多元主体合作协商共治公共事务的理念,对政府在新时期的应然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果说此前的政府职能更多侧重于“管理”、政府主要是扮演“掌舵者”的角色,那么新时期政府的职能则是由“管理”向着“服务”的方向不断推进,政府不仅仅是“掌舵者”,更是“服务者”。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社会合作治理、推行社区建设和发展社会组织,是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的重要标志,也反映了我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坚定决心。因此政府不再以全盘包揽的方式去管理社会,而是通过推进社区建设和发展社会组织、引入专业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以“三社联动”进行社会自主性培育,从而建构起一套能够在新形势下有效整合社会和化解矛盾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这是当前政府进行一系列改革措施和创新实践的目标,也可以说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二)发展矛盾:当前社会转型期的治理新需求与社会自主性缺失

尽管新时期我国基层社会的转型和发展需要通过社会治理来弥补单位制社会关系的消亡所留下的空缺地带,承接其缺失的功能,然而目前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格局尚未完全形成,更毋论充分发挥作用。现代意义上的治理理论大多来源于西方国家的社会治理经验总结,而将西方社会治理学术话语应用于中国本土实践的过程中往往会存在理论与现实的偏差。只有我们更多地依靠中国特色治理实践来进行验证和纠错,才能够形成真正具有指导意义的中国特色治理理论。为了更好地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实践、构建中国特色治理理论、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格局和实现建设服务型政府目标,就必须对当前的政社关系进行精准认知。一方面,虽然单位制社会关系的瓦解改变了高度集中化的社会治理的体制基础,但是原有的“强国家—弱社会”模式并未因此而彻底消解,社会只是和政府之间存在有限的分离而并非脱离,这就为政府对社会施加影响和发挥效用提供了联结纽带;另一方面,基层社会治理需要完成应对矛盾诉求和维护和谐稳定的诸多任务,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而其拥有相应资源却较为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也相对有限,因此实际上无法全然脱离政府的必要扶持,这又为政府在某种程度上介入社会治理空间创造了条件。故此,国家民政部门大力推行社区建设、鼓励和促进社会组织蓬勃发展,使其承接了原有单位组织的很多功能、成为新的国家治理单元,从而为回应基层意见诉求、化解基层问题矛盾和协调基层利益关系开辟了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径。“三社联动”和其他很多探索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是自上而下推行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实践的产物,而这些积极的社会动员无一不是由政府发起和倡导实行的。可见,正是由于当前社会力量的自主性相对薄弱,才使得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格局形成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政府力量的扶持。社会治理要在政府主导和保障下才能得到稳步有序的长远发展,这正是我国当前社会治理的特殊性表现,这一现状也可能长期存在。

(三)体制特征:党的领导是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中枢系统

单位制社会关系的瓦解不仅标志着政府对社会的管理体制和方式发生了变化,也代表着原有行政体制的自我转型。如何在全球化背景下和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持续探索中国社会治理创新之路,成为我国社会治理急需应对的重大议题之一。改革开放以来进行的若干次行政体制改革,是将政府的职责定位不断深入明晰、职能行使方式进行逐步转变的一个连续进程,而这些举措背后无一不是党的重要会议决定的精神蕴含。党在社会治理中的核心领导地位与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是一脉相承的,有关社会治理领域的思想也同样在党的决议当中体现:党的十七大提出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党的十八大指出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无论社会治理战略如何深化,党的领导都作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中枢系统贯穿始终。党和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协同、内涵合一,使得“党委领导”与“政府负责”相得益彰。在“三社联动”运作过程中,通过党的领导,政府对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进行引导和保障,街道以基层党建工作的形式介入社会治理运作,实现了对社会组织的间接制约,其目的是扶持和培育社会力量经历必要的过渡发展期,最终实现有序的自主自治。只有深入理解党的领导在社会治理中的特定意义,才能把握政府角色在“三社联动”中的实质内涵,明确基层社会治理的发展方向。

四、限制:政府介入“三社联动”的程度和范围需要把握

由前所述,强调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角色,明确当前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规范,是进一步试点和推广“三社联动”的必备前提。自民政部、财政部提出按照“政府扶持、社会承接、专业支撑、项目运作”的思路探索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的新型社区服务管理机制以来,“三社联动”便开始成为很多地区开展社会治理创新实践所选择的主要路径。然而由于各地区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发展水平不均衡,在实践中发展出几种不同的运作模式:社会组织委托型、社会工作机构服务型、项目指导型和社区内部发展型等,同时按照由前到后的顺序排列,采用该种类型运作模式的社会组织的社会工作发展水平也逐次降低。但无论是哪一种运作类型,政府介入都是必然的,只是作用方式和程度范围有所差异。因此,如何让政府发挥优势,在有限范围内通过政府介入,有层次、有步骤、有特色地进行“三社联动”的创新,培育社会力量的自主性,为“三社联动”带来积极效能,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有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社会力量发育水平影响政府介入程度

政府并非对所有的“三社联动”都要采取同等水平的措施进行扶持和监督。对于不同地区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发展水平存在差异这一现状,若机械照搬其他地区“三社联动”运作的成熟经验,很容易出现“水土不服”现象。要根据本地区的基层社会组织发展情况,确定政府对其进行培育和保障的具体方式。对于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发展程度较低、社区治理模式仍然受传统行政因素干扰较大的地区,政府介入程度要稍高一些,先由政府牵头,在资金、人员和项目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帮扶,使之初步完成自主能力建设,形成一个基本的社区自治环境,而非不加区分地“一刀切”式盲目推行某种“创新模式”。对于社会组织和社区工作发展态势较好、已经具备一定的社区自治环境和条件的地区,政府介入程度就应相对低些,依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地进行发展引导和提供保障,重点关注那些明显存在的薄弱环节,并予以针对性的弥补,让社会组织自主发展空间更宽广。例如,江苏省的社会组织总体发展水平在全国处于较为领先地位,社会组织整体数量也一直稳步增长,但随之而来的是江苏省各地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也在增强,对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批也相对更为谨慎、严格。这说明政府并非仅仅在意社会组织数量的增加,而是更注重社会组织质量的提高,希望通过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调节机制,使得该地区社会组织实现更为健康有序的良性发展。新北区是常州市社会治理创新实践工作走在前列的地区之一,然而该区相关工作负责人认为,资金和人才是制约社会组织和社区发展的两大关键因素,目前都相对紧缺。与兼职为主、门槛较低、流动性强的志愿服务不同,社会工作要求更为专业的知识水平、更加严格的素质要求以及长期稳定的工作状态。如果缺乏资金,就很难吸引这类高素质人才到社会组织当中工作,更难以保证社会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如何从政策引导方面进行协助和推动,促使社会力量进行自身修正和完善,是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角色定位与职能边界制约政府介入范围

政府介入对于促进社会力量的初步发育起到了“扶上马”的作用,但“扶上马”之后还要“送一程”,以保证社会自主性发育是在规范有序的框架内进行。因此,要精准界定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和职能,进一步完善政府权责清单,使政府对“三社联动”的影响维持在一个较为均衡的范围尺度上,既不“包揽”,也不“无为而治”。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社会治理方式逐步发生变化,社区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这些转变的出现固然是社会自主性发育并和政府管理逐步分离的结果,然而相对分离并不意味着政府与社会关系的断裂,自主性发育也并不意味着政府减少必要的规范和监管。特别是在这种自主性力量形成的初始阶段,若缺乏政府有效监管,社会治理就可能迷失前进方向,那样不但无法保证社会治理的健康有序发展,更可能危害社会治理创新。然而,过于强调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忽视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履职边界,又或许会演变为“全盘包揽”的局面,压缩社会力量发展的空间。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要“依法厘清基层政府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权责边界”,“提高社区精准化精细化服务管理能力”,“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因此,当社会力量发育程度逐步提升的时候,政府也应随之调整介入方式,将更多的空间赋予日益增加的社会自主性力量。例如,北京市目前的“三社联动”主要体现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把更多的选择交给社会,政府则主要占据保障和守护者的位置,支持和监管两手并重。可见,在政府介入范围适当的前提下,通过党的领导和政府负责,保障“三社”主体之间的互动合作效能,使之在可控范围内平稳和谐发展,实现对社会力量的有效培育与有序规范,形成和谐的政社关系,这是“三社联动”的本质和核心,也是当前全面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最终目标。

五、结 语

政府介入“三社联动”实质上是一个不断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提升的动态过程,尽管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一定的差异,但都有其合理性。在社区建设的初始阶段,社会组织亟须培育支持,需要依靠政府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大力主导与推动,才能使“三社联动”有效运转起来。但当社区建设已具备一定的基础,社会组织的资源汲取能力和队伍建设能力也在加强,此时社会力量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亦会由之前的单向扶持关系转变为合作与互动伙伴关系,相应的政府作用形式与范围的变更,会更加贴近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这将进一步突出“放管服”的重要性,为“三社联动”提供更多的自主发展空间。

综上所述,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成果之一的“三社联动”,需要政府的适度介入才能得以实现健康有序发展,这也反映出党和政府积极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决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突出了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职能定位,这为“三社联动”的实践路径指明了运行方向、奠定了运作基调,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政府介入”变得更加合理合规。目前我国的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格局仍然处在发展阶段,社会力量相对薄弱,需要足够的生存资源与成长空间。因此,政府要给予充分的支持与保障,对其进行合理有序的规范和引导,完善社会整合的有机建构,以合理适度的政府介入,来推进政府角色和职能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相信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社会治理创新必将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不断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书写更加灿烂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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