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侵害敏感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
——基于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相关规定的视角

2021-11-13 06:15:22宋素红,余沐芩
中国记者 2021年1期
关键词:信息

内容提要 敏感个人信息包括具有私密性和不具私密性两种,其与隐私既有交叉又有区别,其侵害纠纷未来将是不同于隐私权纠纷的新类型纠纷。我国民法典赋予个人信息主体知情同意权,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区分了一般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并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确立了保护规则,当新闻传播者使用敏感个人信息时,应不超出公共利益、新闻价值及其基本要素之范围。过错责任原则并不适合个人信息权益纠纷,过错推定、无过错原则、损害推定、因果关系推定和法定赔偿,都是未来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选项。尽量不公开采访对象及他人的敏感个人信息,是信息时代对新闻传播工作提出的更高层次要求,也是新闻传播者避免侵权诉讼的理性之举。

2020年10月21日全国人大公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将个人信息分为一般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后者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种族、民族、宗教信仰、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信息。”但民法典没有区分一般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而是在其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将个人信息区分为具有私密性和不具私密性两种——如此,敏感个人信息与私密性个人信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可分为私密性和非私密性两种(下文详述)。

按照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具有私密性的敏感个人信息侵害纠纷依照隐私权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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