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慧琪
在《民法典》有关人格权的编写中,第999 条规定里包含三个部分:一个是新闻传播活动对个人信息的使用限度——“合理使用”;二是使用范围——“公共利益”,三是侵权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相比于2019 年《民法典》中增加了“公共利益”的规定,这条规定对于新闻出版者来说,能使用此项规定作为自己抗辩的理由,以新闻专业角度注重“公共”一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民法典》第1025 条的规定进一步为正当的新闻报道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对于信息被使用者来说,也可以作为自己维权的依据,防止某些新闻媒体为了自身利益而侵犯信息被使用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利,打着新闻自由等口号明目张胆地为了浏览下载和销售量博取眼球,回望过去,许多媒体并没有尽到媒体职责,没有以公共利益和合理使用作为出发点。如在2014 年,新闻敲诈与假新闻泛滥,许多新闻工作者违反新闻原则与新闻专业主义,因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查办了《今日早报》记者金侃群等采编人员和《中国经济时报》、《中国特产报》等媒体机构。
“合理使用”与“公共利益”既构建了新闻出版的权利与职责,也给予了民事主体权利,是一种双向的互利共赢。对于“合理”一词,《民法典》虽然未明确规定“合理”的范围,但是在而后的条例编写中,给予了不同情境下的抗辩事由和合理审查义务,也是对“合理”一词的法律范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