枢纽型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实践的研究——以Z市D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为例

2021-11-13 12:02:14刘小红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10期

■刘小红

(韩山师范学院,广东 潮州 521041)

一、概念界定与问题提出

(一)枢纽型社会组织与社区治理

枢纽型社会组织,又称支持型社会组织,属于社会组织概念范畴。2009年北京市《关于构建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暂行办法》中首次指出“枢纽型”社会组织是由负责社会建设的有关部门认定,在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联合性社会组织[1]。枢纽型社会组织是广泛概念,在各领域发挥着桥梁或纽带功能的社会组织都属于枢纽型社会组织。彭善民根据枢纽型社会组织在各地的实践形态,把枢纽型社会组织划分为三类:一是政治性人民团体,多是政府基于服务需要按人群特征成立的,如共青团、残联等;二是行业性协会或联合会,具有行业特征或互益性特点,如科学技术协会、经济发展协会;三是综合性社会组织联合会或社区组织服务中心,具有较强社会服务性[2]。依据上述定义和分类,Z市区构建的各镇街社会组织支持性平台属于第三类枢纽型社会组织。换言之,本研究讨论的依靠区政府推动、依托街道办成立的,统筹培育辖区社区组织,促进社区治理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更小范围的、针对性更强的枢纽型社会组织类型。

社区治理概念的出现与当前国家社会治理理念转变、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等政治形势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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