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海平
2021年3月,陈景辉教授发表《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一文(以下简称“陈文”),对张翔教授在2019年提出的宪法和部门法“三重关系说”提出批评。其从部门法理论的初步反省,再到法理学层面的釜底抽薪,最终彻底否定了宪法具体化理论。然而,陈文在概念界定、理论预设、论证逻辑等方面疑义甚多,亟待澄明。
1.宪法和部门法
陈文将宪法和部门法的关系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对立起来。这似乎是对张翔提出的在宪法和形式法律的关系意义上理解宪法和部门法关系的回应。可是,这种回应并不成功。首先,“宪法是法律”与“宪法和法律”的表述并不矛盾。其次,宪法和法律的区分具有规范依据。只有明确区分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关系意义上探讨宪法和部门法关系,才能正确理解这一关系的本质。最后,在宪法和法律关系意义上表述宪法和部门法的关系,有利于对宪法和部门法关系认知的全面完整。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就是指宪法文本或者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和“宪法相关法”根本上不属于宪法,需要被归入宪法以外的其他部门法,或者将其设置为独立的组织法部门。陈文在排除“宪法和法律”表述结构的基础上界定宪法和部门法,从开始就出现了偏差。
2.最高法和法律总则
宪法作为法律总则,是陈文宪法具体化否定论的基础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