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建学 张明
在海南由经济特区升级为自贸区再继续升级为自贸港的过程中,国家和海南省都充分采取了相应的法治手段。海南省层面的法治保障措施主要是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运用的各种地方立法权,包括普通省级立法权和经济特区立法权。此次《海南自贸港法》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大前提下,赋予海南自贸港以相应的自贸港法规制定权。由于海南自贸港建设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自贸港法仅对海南自贸港法规制定权作出框架性的勾勒,自贸港法规制定权的相关规范尚未详备,亟须在法规范解释和实践适用层面明确自贸港法规制定权的功能定位、基础目标和实施方式等内容。
自贸港法规作为一项授权立法,建立它的目的在于使其同经济特区法规、多元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普通的地方性法规等一起形成体系完整、规范详备的自贸港法治体系。这就意味着海南自贸港法关于自贸港法规制定权的授权决定,搅动了固有的海南省地方立法权格局,对海南自贸港法规的理解与界定离不开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首先,在立法权的主体要素方面,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以海南的三重身份(即省级行政区域、经济特区和自贸港)进行立法。第一种身份的立法是具有宪法基础的职权立法。第二种身份的立法最初源于全国人大专门授权并得到2000年《立法法》的确认,可以视为具有法律基础的专门性授权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