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立元
张江先生最近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了《再论强制阐释》一文。笔者对其强调阐释中阐释对象的确定性等核心观点基本赞同,同时对文中某些观点有不同看法,现提出来与张江先生讨论,向张江先生请教。
张江明确指出:“阐释是有对象的,对象是确定的,背离确定对象,阐释的合法性立即消解。此即阐释之为阐释的逻辑前提。此前提非主观任意规定,而为阐释的本质和机理所决定。”对此,我非常赞同。他把阐释对象的确定性提升到阐释的本质的高度,我认为是完全正确的。因为这涉及一般阐释过程的第一个环节,即阐释的逻辑起点问题。张江这里主要针对的是强制阐释取消对象的确定性,甚至随意改变实在对象、制造符合自己预设结论的对象等消极现象。其实,不仅如此,在我看来,如果阐释对象没有确定性和相对的独立自在性,任何真正有效的阐释都不可能展开。对此,笔者是有切身体会的。曾经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笔者都全盘接受伽达默尔本体论阐释学倾向于读者中心论的基本思路,对阐释对象的确定性有所忽视。但是,在自己的阐释实践中,我发现对阐释对象确定性的忽视是行不通的。
按照传统的方法论阐释学如施莱尔马赫的观点,阐释的对象主要是所要阐释的文本及其原初的作者意义,正如伽达默尔所给予准确概括的那样,施莱尔马赫“完全关注于在理解中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