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珍帆
伴随着解释学在新闻学中的发展,现今合法的偏见观在新闻学及新闻实践中也有了一定的渗透。新闻传播是一个以客观、公正为专业精神的行业,客观性是必须的,但同时新闻传播是由“人”来进行采访、编辑和报道的,而且新闻传播的内容也是离不开“人”的,和人完全无关的事情没有报道传播的价值,而人是有个人价值观、个人价值规范体系的,所以倾向性是不可避免。以客观性作为职业要求的新闻人也同理,因此新闻人经常通过“寓论断于事实之中”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倾向,统一客观性与倾向性。新闻人的这种倾向性就是其本身的立场和观念,与新闻的客观性看似矛盾,但实际上如果两者是可以统一且平衡的,那这种新闻人的倾向性就是合理合法的,即是一种合法的偏见。
传统的新闻学理论认为,新闻报道要做到绝对客观,这种理论建立在主客二元对立的主体性哲学基础上,认为在主体“我”之外还存在一个独立而异己的客体,主体可以不着情感、超然客观地摹画、复制。但是,现代哲学解释学则认为,无论是去解释一部作品还是去解读一段历史,都不可避免地受到“前理解”或“前见”的左右,也正是这种“前理解”或“前见”,才使理解和解释成为可能。在新闻报道中也是同理,无论新闻人如何公正客观地采访和报道事实,事实的呈现总是很明显地表现出新闻人的立场、角度和爱憎。这并非是因为新闻人不够专业,而恰恰是因为新闻人专业地将事实完整地呈现在观众面前,事实胜于雄辩,通过完整事实的报道记者的思想倾向不言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