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池塘养殖污染治理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

2021-11-14 15:30杨冬莉高雅英陶险峰宋容容
南方农业 2021年28期
关键词:尾水护坡淤泥

陈 畅,杨冬莉,高雅英,陶险峰,宋容容

(1.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总站,重庆 401120;2.重庆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重庆 401120;3.丰都县农民科技培训中心,重庆丰都 408200)

改革开放以来,重庆市水产养殖业持续快速发展,在解决“吃鱼难”、丰富“菜篮子”的同时,不合理地利用资源也带来了资源衰竭、病害多发、环境恶化、尾水污染等问题。本文分析重庆市池塘养殖污染治理中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供参考。

1 水产养殖及污染现状

水产养殖污染的源头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外源性污染,另一种是自身所产生的污染[1]。有学者将水产养殖自身所产生的污染称为自身污染,文章所述池塘养殖污染,特指池塘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尾水、产生的淤泥、养殖中病死水生动物和渔药、饲料包装物等废弃物,未经收集和处理而直接排放或者丢弃,对水环境或者周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1.1 水产养殖概况

1.1.1 养殖面积和产量

2020 年,重庆市水产养殖8.3 万公顷,产量51.9万吨,其中池塘养殖4.9 万公顷,产量46.5 万吨。池塘养殖规模差异很大,从几亩到几百上千亩不等,规模[(30×667)m2]以上养殖场约占35.3%,养殖模式以高密度、高投饲、高产出为主。

1.1.2 “三品”认证情况

截至2020 年底,重庆市有效期内无公害水产品企业247 家,无公害水产品认证数量1 179 个;无公害基地144 个,面积0.9 万公顷;绿色水产品企业17家,绿色水产品35 个;有机水产品企业4 家,有机水产品16 个。

1.1.3 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情况

截至2020年底,重庆市共有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164 家、9 241.7 hm2,示范场约占规模以上养殖场总数的13.0%。

1.2 池塘养殖污染现状

1.2.1 尾水基本没有循环利用,且排放量大

绝大多数养殖尾水没有循环回收利用,按照精养池塘平均水深1.5 m,每年清塘1次,加上日常换水1/3测算,每667 m2池塘每年排放养殖尾水约1 333 t,重庆市每年大约排放养殖尾水16亿吨。

1.2.2 尾水治理设施缺乏,超标比较严重

重庆市配套建有尾水治理设施的养殖池塘仅占总养殖面积的1.8%,绝大多数尾水未经处理便直接就近排放到周边沟渠、水体、土壤中。例如,垫江县对(30×667)m2以上养殖场的尾水进行摸底检测,结果发现大多数没有达标;检测发现,梁平区一尾水直排养殖 场COD 达98 mg·L-1,含氨氮1.82 mg·L-1、总氮5.59 mg·L-1,远超排放要求和标准。

1.2.3 淤泥处置不到位,造成二次污染

清塘出来的淤泥和塘底排污出来的淤泥,绝大多数没有实现循环回收利用,大多数随意堆放在池塘周边或者附近农田土壤中,造成二次环境污染,有的成片养殖场集中堆放的淤泥,甚至堆满了排洪沟。

1.2.4 鸡鸭混养,饲料、肥料随意投放

一些规模以下养殖场、老旧池塘、山坪塘等养殖方式比较粗放,环境脏乱差比较普遍,岸上养鸡、水中养鸭养鱼,有的将餐厨垃圾、家禽粪便、动物尸体、化肥等均作为“饵料”随意投放,对环境产生较大危害。

1.2.5 生产生活垃圾未能有效处置

多数养殖场没有垃圾分类回收设施设备,厕所需要革命,人居环境较差。采用混凝土建设的池塘,池坎、护坡破烂后混凝土垃圾没有进行有效处置。

2 池塘养殖污染治理主要问题分析

2.1 主要问题

2.1.1 治理尾水,不治理淤泥和垃圾

把污染治理狭隘地等同于尾水治理,没有把淤泥治理与尾水治理一并考虑,“重水轻淤”现象普遍。没有同步考虑对病死水生动物和渔药、饲料包装物等废弃物污染、厕所污染的治理,没有实现全流程、全环节系统治理。

2.1.2 治理污染同时制造新的污染

有的使用缺少经济利用价值的芦苇、再力花、旱伞草、美人蕉等作为净水植物,有的没有对净水植物进行再利用,任其枯死在水中(见图1),水中太多时将其捞出堆砌在岸上,经日晒雨淋腐烂后又流入水中污染环境。

图1 生态沟渠中枯萎的水葫芦

2.1.3 治理污染同时危害生态安全

有的使用空心莲子草(革命草、水花生)、凤眼莲(水葫芦)、大薸(水白菜)等外来入侵物种作为净水植物(见图2),也没有对这些植物进行资源化利用,以致危害当地水生生物生态安全。

图2 狐尾藻侵占池塘水面

2.1.4 重视设施建设,放松日常管理

把工作重点放在尾水治理设施建设上,对尾水治理的日常管理不够重视,没有动态检查和指导,尾水治理设施作用发挥较差。有的尾水治理设施平时不用或者少用,清塘时集中排水,排除的尾水只是在治理设施过路,成为“钟点房”“过路式”治理。

2.1.5 重视规模养殖,忽视小散养殖

集中人力、财力整治规模以上养殖场,对小型养殖场重视不够。重庆市池塘养殖平均每户面积(5.2×667)m2,规模以上池塘养殖场仅占35.3%,即使全面解决规模以上池塘的养殖污染问题,距离实现水产养殖污染有效治理目标也还有距离。

2.1.6 简便实用、高效低投入技术不足

现行底排污水质改良、多级人工湿地净化、多级沉淀池净水等模式各有优点,不足之处就是投入和运行成本比较高,难以有效解决集中排水的治理难题,造成了水资源和肥力资源的浪费,而且对小、散养殖场不怎么适用。

2.1.7 设施建设和治理措施存在瑕疵

沉淀、过滤设施可能超过实际需要,沉淀池、过滤坝有淤积、堵塞、冲毁风险,脱氮设施缺少或者不足,反硝化过程难以全面完成。春末夏初生态沟渠中磷含量可能超标。替代尾水治理设施的稻田面积不足,缺少不种稻时的治理措施。

2.1.8 官僚主义治理,形式主义治理

有的只要环保不要生产,对尾水直排养殖场一关了之;有的强令养殖场拆除增氧机、投饵机;有的不管有没有污染一律要求全面整改,对尾水排入稻田的也要求建设尾水治理设施。

2.2 问题原因分析

2.2.1 对水产养殖污染认识不全面

把水产养殖与水环境污染简单划等号,是片面的观点,实际上只有出现了不协调,才会带来水环境污染问题[2]。简单以转产虾蟹养殖代替治理,事实上虾蟹养殖同样存在污染[3]。对湿地植物吸收氨氮作用期望值过高,有研究表明,植物吸收和氨氮挥发所占比率不到总去除率的20%[4]。强调尾水的污染,忽视淤泥的危害。重视分子铵、亚硝酸盐的污染,忽视重金属、抗生素污染的危害。看到氨氮超标的危害,忽视超标氨氮的资源化利用价值。对“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地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其他投入品的负面作用认识不足,滥用其他投入品和消毒防病药物比较普遍。

2.2.2 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渔业法》侧重于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对污染防治规定很少且操作性差,对水产养殖违法特别是污染违法执法难、处罚难问题突出。《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没有将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总磷浓度等常规指标纳入其中。《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属于行业推荐标准,已经发布十多年,不能满足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对水产养殖业的要求。水产养殖尾水等农业面源污染或者生态影响过程不同于点源污染的监管,这种面源污染更多需要从过程监管入手,但目前针对水产养殖过程污染防治和监管的技术规范还不够健全和完善。

2.2.3 快检设备缺乏,日常检测不足

由于水产养殖场点多分散面广量大,需要实用化便携式检测设备,才能常态化开展现场检测。乡镇日常管理和区县技术推广、执法监管部门很少配备有便携式环境监测设备,对养殖尾水的日常检测基本上没有开展,对养殖尾水有没有污染和有多少污染,养殖业主和有关政府部门都说不清楚。

2.2.4 检测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污染防治检测和监管体系不全,对养殖污染基本情况不够清楚,监测设备、监测技术和监测人员等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重庆市池塘养殖场(点)约15 万户,很多养殖场有多个排水口,平均每个技术人员要负责170 多个养殖场(点)的技术服务,尾水排放日常检测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2.2.5 新技术设备研发应用不到位

在池塘和设施建设方面,防渗膜护坡能够有效解决混凝土护坡成本高、维修难、还耕难等多种问题,但是推广力度有待加大。溶氧的增加与保持、底泥有机污染物的降解、底泥的无机化与保持是水体修复的关键。采用微纳米气泡水进行水体修复是目前国际上的前沿科技[5]。微纳米气泡水能够实现水体快速增氧,池塘底部溶氧的饱和状态更利于底泥表面有机污染物的及时、充分氧化分解,直接减轻养殖水体的耗氧和淤泥层的形成[6]。臭氧微纳米气泡水有利于有机污染物的氧化降解,可降低反应所需的浓度阈值,且在酸性条件下降解效率更高[7]。重庆生产的氧微纳米气泡水出水溶氧可达30 mg·L-1,而且可以交替制造超饱和溶氧水和臭氧水,但在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上的应用研究和推广比较缓慢。

3 提高重庆市池塘养殖污染防治能力的对策措施

3.1 坚持预防为主,强化源头防控

3.1.1 遵循自然生态规律规划和布局农业生产

专业化生产破坏了农业生产内部小循环,使得大量副产品难以处理,需要从更高的视角、更大的空间和地域范围统筹种植、养殖和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粮经饲统筹、种养加结合、农林牧渔融合。农业内部各产业间应当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制订解决农业生产和生活环境问题的系统方案,比如用畜禽粪便种草养鱼,用养殖尾水灌溉农田、藕田等。应做到对尾水、淤泥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地方,就不规划水产养殖区。

3.1.2 尽快把尾水、淤泥等错配的资源利用起来

秸秆、畜禽粪便是乡村环境污染治理的重点和难点,但其资源化利用也有着广阔的空间,养殖尾水、淤泥同样如此。淤泥外排损失肥力,尾水排放同时还损失水资源,利用好了,尾水、淤泥都能变废为宝。

3.1.3 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

禁止使用农药用于水产养殖消毒杀菌,严肃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渔)药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兽(渔)药减量行动。

3.1.4 提升健康养殖基础条件

全面普及环保设施设备,在池塘养殖相对集中区域配套养殖尾水治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做到雨污分流。

3.1.5 科学调控养殖尾水排放

做到“晴天不断流,雨天不溢流”,晴天防止生物处理设施干枯损坏,雨天防止治理设施受到雨水冲击。尽量减少短时间集中大量排水,避免治理设施超负荷运转。

3.2 加强实用技术研发推广

3.2.1 以生态护坡或使用防渗膜护坡代替水泥护坡

护坡混凝土破烂后修补困难,大量的混凝土垃圾转运困难、费用很高,混凝土护坡的池坎渗漏时查找漏处和修补都难,因此池塘护坡应当尽量采用生态护坡,或者使用防渗膜护坡(见图3)。建设尾水治理设施时尽量使用防渗膜,既降低建设成本,又不影响复耕和今后可能的农田综合整治。

图3 防渗膜护坡池塘

3.2.2 加快氧及臭氧微纳米技术研发推广

充分发挥氧及臭氧微纳米技术在水体增氧、污染治理和消毒杀菌等方面的突出作用(见图4、图5),将污染治理融入渔业生产过程,以尾水回收利用为第一选择,集成建设投入少、运行成本低、操作简便易行、经济效益好的养殖尾水回收利用技术。

图4 氧及臭氧微纳米气泡机主机

图5 氧及臭氧微纳米气泡水出水口

3.2.3 加快淤泥原位治理技术研究

日常生产时全池塘采用底部淤泥曝气搅动装置,搅动底部污泥曝气,释放营养元素,投饵区采用臭氧微纳米气泡水氧化淤泥中的有机质,杀灭有害菌;清塘时将淤泥相对集中,使用“生物絮团+氧及臭氧微纳米气泡水”技术处理淤泥,大幅度减少淤泥体积,消除有害物质。

3.2.4 加大净水用草的筛选

用于净化的水草务必选择有经济利用价值的植物,同时要满足低补偿、蒸发蒸腾速率高、对氨氮和磷吸收速率高,耐酸、耐碱,耐高温、耐严寒,自然条件下不育,不怕水淹等要求,最好没有根茎或者匍匐茎,以便减少维护工作,降低运行费用。除非采取资源化利用措施并能确保不进入自然水域,否则不得使用空心莲子草(革命草、水花生)、凤眼莲(水葫芦)、大薸(水白菜)等外来入侵物种及狐尾藻等有害物种作为净水植物。

3.2.5 推广畜渔结合、种养结合的生态循环模式

例如,合川花长沟养殖场年出栏育肥猪250 头,猪粪经发酵后用于0.93 hm2草地种植鱼草,鱼草用于3.60 hm2池塘养殖草鱼;养殖尾水经氧微纳米气泡水增氧、臭氧微纳米气泡水脱氮、脱色、除臭、杀菌后达标排放。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良好,值得大力推广。

3.3 加大养殖过程监管力度

3.3.1 完善水产养殖标准体系

制订《水产健康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淡水池塘养殖场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管理规范》等地方标准,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总磷浓度等主要指标的用水和排放标准。

3.3.2 推动污染物资源化利用

制订《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与渔业废弃物处理利用促进办法》,将污染物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利用纳入渔业发展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分别制订适用于规模养殖场、小型散养场(点)的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标准和措施。

3.3.3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评估

市和区县渔业主管部门依法制订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年度计划,加强对水产养殖相对集中区域养殖尾水监测与评估,编制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建立限制养殖区、养殖区的养殖污染处理设施档案,加强养殖污染处理设施运行巡查。

3.3.4 配备快检设备强化日常检测

为乡镇日常管理和区县技术推广、执法监管部门配备高精确度便携式环境检测设备,使他们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对养殖用水、养殖尾水进行检测,改变现在一年检测一两次为常态化检测,将养殖污染防治融入日常管理、技术推广、执法监管工作中。

3.3.5 加强部门联动执法监管

建立重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区县定期开展抽查检查、乡镇日常巡查监管模式,动态掌握池塘水质变化趋势,加强对养殖过程和尾水排放全过程指导与帮扶。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违法养殖、偷排尾水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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