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玉琪
摘要:2016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项(ii)目终止,随之而来的是国内外学界对于中国是否能获取市场经济地位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做法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诚然,第15条并没有明确规定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但是15年期满终止意味着任何WTO成员国都不能再对中国使用替代国做法。任何WTO成员再行寻求替代国以外的其他手段,将中国长期置于不公正的国际经贸规则下,都将违反国际法。
关键词: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替代国做法;中国入世议定书
一、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项的相关问题
提到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项往往与第15条d项相联系。d项第二句规定,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中国大多数学者认为这意味着a项中对于中国不利的条款已经失效。纵使中国企业不能证明或者是不证明产品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其他国家也不能采取替代国做法。但是美欧等国家以本国利益为先,认为即使a项(ii)目条款到期终止,替代国方法仍然可以根据a项序言以及a项(i)来使用。WTO上诉机构在中欧钢铁紧固件案件中曾表达中国的入世议定书第15条a项是对应当使用国内价格或成本决定正常价值的一般义务的减损的想法。此种减损应当是以中国生产者无法证明产品具备市场经济条件为前提,是一种依条件的减损,以15条a项(ii)目为条件。当d项第二句所规定的15年期限一终止就导致了条件的消失,这便无法使用15条a项序言所规定的替代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