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概念构造

2021-11-15 02:57:15熊樟林
社会观察 2021年10期

文/熊樟林

(作者系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摘自《中外法学》2021年第5期;原题为《行政处罚的概念构造——新行政处罚法 第2条解释》)

增设概念条款的缘由

2021年1月22日,《行政处罚法》修订获得通过。新法第2条增设了行政处罚的概念条款。这是对1996年《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旧法”)的重大补充,旧法“并未概括地规定具备何种特性的行政措施可被归入行政处罚的行列”,也没有外加一个判断标准予以统领。在既往实践中,这造成了如下两个突出问题:

第一,旧的制裁方式无法被解释。在旧法颁布实施之前,实践中已有大量的行政制裁手段。对此,旧法的设想是“除旧换新”。但是,由于旧法列举的8个处罚种类仅具有“特指”意义,无法通过扩大解释获得变通,造成大量法律效果相同且限制同类权益的制裁措施,无法被解释成行政处罚。典型如“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二者尽管与“警告”类似,却无法被解释成“警告”。

第二,新的制裁方式无法被认可。旧法导致的另一问题是,一些新型制裁手段无法获得旧法认可,如“违法事实公布”“黑名单”等。旧法高傲地认为,这些制裁手段根本配不上行政处罚的概念标准,只能被理解为“法外行为”。但是,这恰恰中了执法实践者的下怀。实践中,不被认定为行政处罚,正是地方政府喜闻乐见的,因为这意味着它们无需接受旧法严格的实体和程序约束,可以随心所欲地施加。因此,旧法认可与否,并不会妨碍地方政府的热情。近年来,从数量上来看,“其他行政处罚”的数量远大于“本行政处罚”的量,规则与实践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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