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纪违法事实材料的几点认识

2021-11-15 04:35:53○程欢李妍
支部建设 2021年27期

○ 程 欢 李 妍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

由此可见,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是审查调查的必经程序、关键环节,是审查调查工作质量的浓缩,具有前承审查调查证据之要、后启审理工作之准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办案实践中,如何制作一份要素完备、用语精准、格式规范的事实材料,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笔者依托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和办案实践,对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谈以下几点认识。

一、标题拟定

实践中,事实材料标题不统一,会有“XXX 同志错误事实见面材料”“XXX 同志违纪违法错误事实见面材料”“XXX 同志违纪违法事实见面材料”等标题出现,但这样的标题都是不规范的。

出现上述不规范标题的情况,归根结底是审查调查工作人员没有弄清“错误事实”“违纪违法行为”的使用节点。在2003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出台之前,中央纪委发布的相关纪律处分规定中,均将违反党纪的行为称为错误,将处分党员依据的事实材料称为“错误事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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