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洁菡 周濛
随着数据资源成为全球经济与贸易发展的主要驱动因素,全球性和区域性的国际贸易规则开始将跨境数据流动条款纳入其中。然而各国出于对数据行业发展、隐私保护传统、国家立场和国家安全观念等核心议题的考虑,对个人数据出境实施了不同水平的限制。如何平衡数据流动与数据保护和数据安全之间的关系,如何兼顾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关注的不同利益,将是国际社会必须面对的挑战。
大部分国家/地区在限制数据流动时都会使用不同强度的本地化存储规定。基于国家/地区通信与数据行业发展水平以及数据主权战略或数字贸易政策导向的不同,各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限制程度亦有所区别。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国家不直接干预意味着国家的公权力不直接介入具体的数据跨境活动,而是通过数据本地化立法中的处理原则和权利义务来间接束缚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的行为,这样相关行为方就可以通过私人意志自行决定是否将数据留存于境内。相反,也存在国家公权力直接干涉数据出境的情况。第二,本地化存储的严格程度不同。严格程度最低的规定是只要求境内留存有数据副本即可,中等严格程度的规定要求只能在境内存储和处理数据,但行为方可以在境外访问数据,最彻底的本地化措施要求数据的存储、处理和访问都只能在境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