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郭纪萍
网络平台在显著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社会变革产生巨大的影响,对平台用户的基本权利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传统的法律规制体系面临亟待解决的挑战。平台与用户之间“一对众”交易模式,使原有基于“一对一”关系的法律规制体系出现针对性失灵,尤其体现在对网络平台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规制上。

2020年,某网络平台开启“超前点播”引发网络热议,众多网友对其行为表示愤懑,甚至出现了鼓吹盗版的乱象。该网络平台的黄金VIP会员吴某起诉网络平台违约及其会员协议部分条款无效,认为该平台切割掉其原享有的权益,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责任的霸王条款。法院认为该平台开启超前点播并无不妥,平台可以利用格式条款设立单方变更权,但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对此有观点争议,否定者认为其危及不特定用户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折中者认为应当视单方变更后的具体内容再决定其效力。有学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更为稳妥。这反映了理论和制度亟待完善的问题,即如何通过对平台协议格式条款单方变更的规制来平衡网络平台的创新发展与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之间的矛盾。

问题的解决,首先是明晰研究对象的基本概念性质和存在的现实必要性。
格式条款单方变更,是指格式条款提供方在协议中约定其有权基于特定情形单方变更协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