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洲
在“一带一路”区域,绝大多数国家尚属于发展中国家,其基础设施、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处于落后状态。与此相关联的是,这些国家的税收征管能力也往往十分薄弱,尤其是在跨境经济活动的税收征管方面,面对各种复杂的国际税收问题,更是缺乏精准、科学的征管立法与强有力的征管能力。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迅速发展,跨境所得的税收征管能力建设问题日益凸显而重要。一方面,“一带一路”国家需要建立加强和不断调整完善跨境所得税收征管立法水平,并建立和完善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体系与能力,不断提高和优化关于跨境经营所得的税收征管能力。另一方面,中国自身也需要充分地顺应“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需要,借鉴学习各国的涉外税收立法与征管经验,不断调整完善跨境所得税收征管立法水平,加强和完善自身的税收征管体系与能力。例如,中国的大数据税收征管能力建设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需要不断改进完善与加强。[1]因此,在共建“一带一路”中,税收征管能力的建设与提升将是多方之间相互借鉴交流与相互支持帮助的系统化工程,既有中国向“一带一路”国家提供经验分享与能力建设援助这一引领、支撑活动,也有“一带一路”国家相互之间的基于区域经验与本土资源的分享、合作与援助,还有中国从“一带一路”国家获得的借鉴参考以及共同探索创新的内容。在提升与优化税收征管立法水平与征管能力的长期过程中,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之间所塑造形成的将是一个各方互动的共同建设与提升的机制,而不是中国向“一带一路”区域单方面输出征管经验、技术与资源的单向过程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