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之前约定赔偿 并非自愿协议无效

2021-11-17 14:42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45期
关键词:男女朋友乌鲁木齐市花费

小王与小花原本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两人同居期间,小王多次向小花不定额转账,并負担小花的日常生活开支及大额消费,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分手。2019年11月,双方达成一份协议,约定:因小花单方面悔婚,小花自愿承担双方恋爱及订婚期间相关花费共计20万元。由于小花没有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经小王多次催讨后仍不履行。小王便将小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花按照协议赔偿20万元及利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一份协议,但该协议是在被小花撕毁后,由小王重新粘贴而成的,无法证实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同时,小王和小花恋爱期间的花费并没有用于支付订立婚约的相关费用。法院认为,小王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小王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乌鲁木齐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小王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摘自《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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