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萍
唐 军*
吴 韵
侯艺珍
国家公园作为保护地体系的一个重要类别,从1872年美国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起,至今已历经140余年[1]。1885年加拿大紧随美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三座国家公园——班夫国家公园。1911年成立世上首个国家公园专属管理机构:领土公园局(Parks Canada)。1930年通过《国家公园法》(National Parks Act)确立了国家公园宗旨:为了人民利益、教育和娱乐而服务,国家公园应得到好的利用和管理以使下一代使用时不遭到破坏。规定“新的国家公园建立及旧的国家公园范围变更必须得到国会批准”[2]。
加拿大国家公园早期虽强调全民世代的可持续利益,但砍伐、狩猎、采矿等活动并未被明令禁止。1962年加拿大自然保护联盟开始扩大国家公园体系,次年成立国家和省立公园协会,国家公园的价值取向从游憩利用开始转向生态保护[3],至1970年国家公园数量发展到24个。1971年《国家公园系统规划》(National Park System Plan,以下简称“规划”)正式提出,以美国传来的“自然地理区域”主张为思想基础,把全国划为39个“自然地理区域”,国家公园的生态完整性成为首要目标,游憩利用则必须在维护生态完整性的基础上进行,真正形成了具加拿大自身特色的国家公园系统(图1)。

图1 加拿大国家公园阶段性事件纪年轴
据规划可知,加拿大新建国家公园须满足的条件有:
1)具有国家意义的自然特征或文化景观;
2)具有保持生态完整性和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3)受人类影响极小,处于自然状态或可恢复到自然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