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黎明,王 悦
(安徽财经大学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指出:健康已经贯穿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产业升级、环境治理、科技进步等息息相关,“优先发展人民健康”是我国推动建设“健康中国”、响应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号召的积极行动。但近年来我国频发疫苗损害事件,极大程度地阻碍了人民追求健康的步伐,疫苗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相较于对监管部门的追责和对企业的处罚,如何妥善合理地对疫苗损害民众进行救济补偿更加迫切和重要。在单一的政府行政补偿的基础上,目前在部分试点城市推行疫苗接种异常补偿保险,取得了一定成效。201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我国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投保,这一规定丰富了我国疫苗损害救济模式。此法正式施行后,我国疫苗损害救济体系将转变为政府行政补偿救济和企业责任保险补偿救济双主体模式,这不仅有利于保障疫苗受损害者的利益,还对疫苗风险起到管控作用。从完善健康保障的角度来看,完善疫苗损害救济机制,弥补了健康受损害后追责难、索赔难的薄弱环节;从社会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来看,将强制责任保险引入疫苗安全领域,对政府、市场、社会的参与和互动提出了新要求。
国外学者对于疫苗损害救济问题研究起步较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