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潇月
(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210023)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法院审理数额较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诉讼程序。这一诉讼制度对于中国来说仍是必较新的制度。我国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最早出现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不过,此时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用 “小额诉讼程序” 这样的说法。严格地将,立法上并没有给小额诉讼程序以明确的定义。直到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出台, “小额诉讼” 这样的概念用法才被明确。
纵观历史上小额诉讼程序的发展过程,各国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界定都有一定的不同之处。科技与经济的发展导致的复杂社会关系,让司法实践中的民事纠纷也日益增长。司法实践中需要一种方便解决普遍的民事纠纷且能保障程序合法性的制度。小额诉讼程序在20世纪初的美国法律中就已存在,有的美国学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非强制性的,允许民众通过简化过的诉讼程序实现其微小的权利。而有日本学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存在事实上的和理想上两个层面的意义,而保障程序与诉讼便捷是其内涵。据此,在积极的司法改革中,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初衷是让一般普通的民众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尽快地解决纠纷,并且享受国家的诉讼程序的保障。
国内一般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指立法上所规定的一种审理小额民事案件的程序,减少了烦琐的程序,具有高效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