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 小 云
农业面源污染是环境保护短板之短板、污染防治攻坚战之攻坚战,已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乃至实现人们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瓶颈性制约因素。在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在很长时间内未受到学界关注。近十几年来,随着工业点源污染和城镇污染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尤其是食品安全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农业面源污染的法治调控才成为研究热点。目前,我国关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还不够成熟,突出表现是制度设计理念及相应的制度设计模式不够合理,而学界对此缺乏关注,相关研究亟待深化。鉴于此,本文梳理既有制度和研究状况,进而提出以总行为控制理论重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构想,希望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理论研究的深化及实践发展有所助益。
农业面源污染是水污染的重要来源,因此,我国关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制度主要规定在《水污染防治法》中。此外,作为环境保护领域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以及一些涉农法律(主要是《农业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其他一些法律(主要是《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中,也有关于农业环境保护以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条文。从制度设计模式的视角,可将现有法律体系中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度①归纳为两类。
1.两种制度设计模式……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