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卫国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我国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连续10年呈下降态势。这反映出我国犯罪治理取得显著成效,社会治安总体向好。值得注意的是,暴力犯罪中的一个特殊类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仍时有发生。这类犯罪从外在表现到内在动因都具有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特点,其主要特点是以报复社会为动机、以无辜民众为攻击对象,手段凶残,后果严重,且突发性强,防范难度大。尽管此类犯罪在刑事案件总量中所占比例极小,但对公共安全带来的威胁不容小觑,对社会治理构成的挑战不能忽视。本文在考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现状与态势基础上,着重阐释其概念及其与相关犯罪类型的界分,以期完成一个初步的理论建构,助力于此类犯罪的防控与治理。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发源于我国本土的概念,且这一理论术语的出现只有近10年的时间。但就具体个案而言,早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即出现此类犯罪现象。例如,1980年发生的北京火车站“10·29”爆炸案、〔1〕1980年10月29日,北京知青、山西某拖拉机厂工人王志刚因返京等个人要求没有得到实现,心怀不满,蓄意在北京火车站制造爆炸事件,致使9人死亡,81人受伤,王本人被当场炸死。1981年发生的山西阳泉“7·22”电影院爆炸案、〔2〕1981年7月22日晚,山西阳泉市矿务局工人高海平因失恋而报复社会,在三矿俱乐部制造一起爆炸案,夺去32人的生命,重伤44人,高本人被炸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