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哲
民法典编纂刚尘埃落定,关于环境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商法、国际私法等各种部门法法典化的讨论又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热点话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公布后,“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和“总结民法典编纂立法经验,开展相关领域法典化编纂和法律体系化研究”等表述更是让法学界切实感受到了一个法典化时代的到来。〔1〕《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载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4/1968af4c85c246069ef3e8ab36f58d0c.shtml。实际上,正如“同一个民族、同一种语言、同一部法典”的口号所揭示的,启蒙运动以降的法典编纂运动不仅仅事关法学活动和法治建设,更是通过法律领域的统合建设来推动现代国家的重要一步。〔2〕Jean-Louis Halpérin,Histoire Du Droit Privé Français Depuis 1804,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Paris,2001,p.13-14.民法典的编制、审议、通过、施行离不开政治意志的决断、政治力量的推动,并最终完成对社会权利和利益的权威性分配。〔3〕参见许中缘:《政治性、民族性、体系性与中国民法典》,载《法学家》2018年第6期。其他的法典也不例外。在社会理论的视角下,法典化不仅是一个编纂技术和法律科学的问题,也是一个对不同社会群体所掌握的规范制定权力进行分配的问题。不同于从体系融贯和技术细节方面讨论法典化方法的研究,笔者试图在社会理论视角下,探讨在不同的法典化模式下是如何分配规范制定的主导权。
随着法典化讨论的深入,在体系型和汇编型法典之间的选择之争也逐渐进入理论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