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梅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扬州225127)
2005 年起,国家逐步建立起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对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进行补偿。 2006 年,扬州市正式将市级公益林纳入生态效益补偿范畴并不断加大补偿力度。 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建立一定程度上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的补偿机制逐渐体现出不完善之处,生态效益补偿获得收入不足以抵消经营和保护生态公益林所需支出,导致社会资本、集体和林农等主体建设、保护生态公益林意愿不足;此外森林生态效益属于间接效益,实际操作中很难量化指标,而森林资源又处在不断变化之中,仅仅以面积为唯一测算指标的固定化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也不符合生态效益补偿的初衷,需探索市场化生态效益补偿方式,不断完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扬州市现有各类型生态公益林面积为31523.22 公顷,其中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范围的面积为17049.30 公顷,占生态公益林总面积的54.08%。 补偿资金由国家、省、市三级政府财政承担,补偿标准为省级以上公益林450 元/公顷;市级公益林市辖区375 元/公顷,宝应县、高邮市和仪征市162 元/公顷。 根据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政府财政支出的补偿资金只能用于生态公益林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从资源总量来看,近年来,扬州市全市生态公益林面积保持稳定并略有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