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研究

2021-11-21 15:28:48葛霞青
市场周刊 2021年4期

葛霞青,朱 文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江苏 苏州215028)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在网络虚拟平台侵犯各类知识产权成为可能,该类犯罪称为“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或者“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犯罪”,论文采用“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之称谓。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既可以是传统知识产权犯罪的网络化,也可以是网络空间特有的知识产权犯罪,故而,该犯罪既能表现为工具犯,也呈现出对象犯的特点。

一、 刑法规制的犯罪罪名体系窄化

在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的罪名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一般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即刑法分则中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七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具体罪名;另一部分是作为一般知识产权犯罪补充规制手段行为的计算机犯罪。

从一般规制罪名来看,主要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七项。 总的来看,主要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

从实务角度来看,上述七项罪名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内涵和外延较之知识产权应有之义要窄。 如《商标法》第57 条规定的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涵盖使用、混淆、销售、更换等,而刑法仅对其中制造、销售行为进行了规制。 《著作权法》第47 条明确规定了八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侵犯著作权罪实际上仅制裁其中四种,并且还是部分制裁。……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