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苏豪
(南京审计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1815)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36条吸收了先前值班律师试点工作成果,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派驻值班律师。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由此,受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实际上被赋予了一项新的权利,他们自进入看守所之日起便可要求咨询值班律师,我们可以将之称为“约见值班律师权”。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允许犯罪嫌疑人在讯问前便咨询律师,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大为提前。上述立法与此趋势相符,是一项重大突破,并为进一步深化审前程序改革留下了充足的空间。不过,这一新增条款并未引起理论界的足够关注,相关讨论集中于如何发挥值班律师在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方面的作用。(1)参见吴宏耀:《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其构建》,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9期,第28-29页。本文旨在从犯罪嫌疑人约见值班律师权这一概念出发,阐述其具体内涵,论证这一权利的正当性及实现路径,重新审视值班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方式,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律师参与成为一项强制性要求,从而推动了值班律师制度的迅速发展。相关改革措施为解决犯罪嫌疑人难以及时与律师交流的实际问题提供了规范依据和条件保障,使约见值班律师权初具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