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瑞杰
(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 长治 046000)
1)现场人员对造价管理控制意识淡薄,没有主动意识;缺乏从预算定额角度上寻找可签证的内容,如墙柱支模中使用对拉螺栓、止水带不拔出时,可以对其数量、规格、单价进行签证;再如实际施工坡道工程量大于定额含量时,可以对坡道工程量进行签证。
2)建设施工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固定的授权变更和签证的代表人,或授权的权限不明,或变更通知没有约定的审批、通知流程手续,造成变更通知下发时间与实际施工时间不一致,或已经签完字并施工完成的工程签证,最终结算时出现纠纷。
3)签证内容不规范,签证内容过于简单,有些签证内容只有总价,没有价格组成或者只签单价,而没有具体的工程量,这样的签证在办理时往往会遭到建设单位的拒绝。例如:某项签证内容描述为:“某项施工内容,采用吊车,费用共计20000元”。对于这种签证描述,存在的问题:①签证内容过于简单,不详细。②现场实际使用的是多大吨位的吊车未作说明。③是什么原因需要使用吊车,为何要办理签证未作说明。④现场使用吊车实际使用的台班数量是多少未作说明。
4)项目工程管理部门与财务、造价管理部门缺乏联动,施工员懂技术不懂造价,预算人员懂造价不懂施工,财务人员只懂财务,三方缺乏交流,造成现场签证证据资料不全,造价不实,款项超付等问题。
5)签证责任意识不强,有的建设工期紧或者管理人员经常替换,口头承诺没有及时进行书面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