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 430073)
现阶段,国内对于共享经济的研究较少,涉及程度不深,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缺乏完善、系统的学术研究,而国外研究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已经建立较为成熟的一套理论体系,尤其在运行平台的模式研究方面。由于监管落后,我国在规范诸如共享单车资本运作方面几乎是空白的,目前仅靠公司内部制度以及职业道德约束,极易产生黑幕。
共享经济的主要特点是与洗钱三阶段“处置—离析—融合”的前两阶段高度契合,因此共享经济天生成为一种较为理想的洗钱工具,共享经济数以亿计的参与者也为共享经济洗钱提供了理想的屏障。笔者分别从共享经济中的供给方、使用方、共享经济平台运作过程3 个视角,结合当前鱼龙混杂的共享产品,分析共享经济潜在的洗钱风险。
①共享产品供给方信息不透明。共享经济连通资本(产品)供给方和使用方,但共享经济中,建立和解除共享关系十分简单。产品供给方留存的信息有限,甚至可以匿名提供产品,导致黑钱的供给方能够隐匿资金的归属。②共享产品来源合法性无法核实。共享经济发展中所呈现的“规模与速度优先,资本为王”的特点,决定了共享经济对供给方的极度渴求,从而不考虑资本的来源是否合法,隐匿了黑钱本质。在共享产品中,以高价值为代表的住房、汽车、珠宝等都是热门共享产品,但该类产品供给主体众多,来源不合法的赃物可不用转换形式直接作为共享产品,导致黑钱能够无门槛进入共享经济圈,轻松完成黑钱的处置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