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现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制度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的制约

2021-11-22 17:20:22赵晓雁王海滨
就业与保障 2021年11期

文/赵晓雁 王海滨

随着大数据应用、云计算能力的提升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业态新产业开始爆发式成长,以共享经济、众包经济、众筹经济及平台经济为主要模式的互联网新业态的出现,对激发新的经济活力、引领创新和带动就业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业态的出现催生了新就业形态,颠覆了人们对传统就业模式的认知,新就业形态以其就业灵活弹性大、工作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弱化、去雇主化趋势等特征吸引了数以千万的劳动者成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有数据显示,未来中国将有高达4亿的劳动力将通过互联网实现自我雇佣和自我就业,新就业形态将成为未来劳动力市场的新常态。

一、现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制度对参保行为的制约分析

(一)社会保险单险种不可重复性对参保行为的制约

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劳动者只可以选择在一家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也就是说对任何一个社会保险单险种来讲不可以重复参保缴费,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必须将重复缴纳的部分予以清退。而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的一大特点就是劳动者可以给多家单位供职,而单险种不可重复性参保对新就业形态用工最大的制约就是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现行规定,劳动者在多家用人单位供职发生工伤的,由受伤时所供职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果劳动者已经在别家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受伤时所供职的用人单位就无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会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工伤待遇,而会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无疑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人工成本,而且这类问题近几年在外卖骑手中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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