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叔军
2020年9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梁**犯贪污罪、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对梁**定罪部分(职务侵占罪);鉴于上诉不加刑,对深圳中院的量刑维持不变。同时,广东高院对梁**妻子罗某、妻弟罗某分别判决贪污罪三年四个月、四年六个月。此案历经一审判决贪污罪,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判决职务侵占罪,最终广东高院在发回重审后的二审终审中判决贪污罪。历经5年涉及中院、高院二级法院和区市省三级检察院,至此尘埃落定。
主犯梁**案涉嫌侵吞巨额国有资产,涉及央企中*集团在内的多家国有企业,在社会引发巨大反响,曾被列入“2014年广东省十大典型国企高管腐败案之一”,中国新闻网、南方都市报等多家媒体均予以报道。此案涉案证据部分,与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有直接关系。这三份报告在此案中究竟起了什么作用,笔者作为终审案件的鉴定人,在此分享裁判文书没有详细记载的背后故事,希望能给予注册会计师行业某些启示。
此案由XG公司员工举报引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2015年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主犯梁**犯贪污罪、诬告陷害罪、行贿罪。2016年7月27日深圳中院判决主犯梁**犯贪污罪、诬告陷害罪、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主犯梁**不服深圳中院一审判决,上诉于广东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