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孔乙己》是我国现代文学家鲁迅创作的一篇经典的短篇小说,它描写了下层知识分子孔乙己在封建腐朽思想的毒害下,精神上迂腐不堪,生活上穷困潦倒,最终被社会抛弃的悲惨故事。本文将带大家再次回味这篇经典小说的几个片段,并从现代法律的角度出发,谈一谈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十二岁就工作,算不算童工?
我从十二岁起,便在镇口的咸亨酒店里当伙计,掌柜说,样子太傻,怕侍候不了长衫主顾,就在外面做点事罢。外面的短衣主顾,虽然容易说话,但唠唠叨叨缠夹不清的也很不少。他们往往要亲眼看着黄酒从坛子里舀出,看过壶子底里有水没有,又亲看将壶子放在热水里,然后放心:在这严重监督下,羼(chàn)水也很为难。所以过了几天,掌柜又说我干不了这事。幸亏荐头的情面大,辞退不得,便改为专管温酒的一种无聊职务了。
这是《孔乙己》小说的第二段,交代了孔乙己主要活动的场所——鲁镇的咸亨酒店,其中还出现了两个人物——“我”和“掌柜”。这一段描写中出现了两个违法行为,你注意到了吗?
首先,咸亨酒店涉嫌违法招收童工。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