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毅
职业足球改革是中国足球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以下简称《足改方案》)指出,“改革完善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和运营模式。”《中国足球协会2020 行动计划》(以下简称《2020 计划》)提出,“建立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足球职业联盟,负责组织和管理职业联赛。”然而,正如有学者观察到的那样,当下,中国职业足球面临管办分离不彻底、政策缺乏连贯性、参与主体利益缺乏合力、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以下简称“中超联赛”)俱乐部亏损等诸多问题[1],2020 年江苏苏宁足球俱乐部解散事件更是中国职业足球治理现存问题的集中体现。需指出的是职业足球治理是一个综合系统工程,其中的法律审视不可或缺。事实上,有关各类完善中国职业足球管理体制的设想中,都不乏“推进职业足球法治建设”的思路[2]。问题在于,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领域对中国职业足球法治建设的认识还停留在表层,对职业足球俱乐部和足球职业联盟作为商主体、职业足球经营活动作为商行为的理解还相当缺乏。笔者认为,法治视野下探讨中国职业足球治理问题,需要商法思维的引入,依照商法规则建立良善的中国职业足球治理秩序。
从历史的视角看,商行为和商法进入职业体育活动,滥觞于古罗马时代。罗马竞技场中的马车手堪与今日的足球明星媲美,胜绩多者在不同俱乐部之间转会频繁[3]。还有人专门在斗兽场中组织角斗士表演,他们与角斗士所有人发生租赁或买卖的法律关系[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