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明确 奖罚并举

2021-11-23 13:06尚鸿志
劳动保护 2021年5期
关键词:安全员习惯性违章

文/尚鸿志

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在安全管理中确实如此。笔者结合多年现场安全管理实务,就罚款的设定、罚款规则、罚款的执行落地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违章违规行为罚款规则要明确。首先,安全员要把自己管辖的项目或厂区范围内的各种违章违规行为全部辨识出来,纳入违章违规行为的罚款范围,违章违规行为必须是反复出现、重复性高的或者习惯性行为,对于偶尔出现或者概率极低的行为,不宜处罚。其次,把这些违章违规行为按照危害程度划分等级,明确相应的罚款金额。比如笔者所在的企业,就是把违章违规行为分为ABCD四级,A 为最低一级,A 级罚款50 元、B 级100 元、C级150 元、D 级200 元,如安全帽不系下颌带,这类属于习惯性违章,出现频率高,危害程度相对低,所以属于A级,但是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这类危害程度高,后果严重,虽然也属于习惯性违章,但是列为D 级。这样,违章违规行为明确列举,罚款明码标价,处罚时就可以减少安全员的随意性,限制其自由裁量权,使处罚具有权威,被罚款对象就不会对罚款的行为和金额存在争议。

二是罚款规则要明确告知。《荀子·富国》有一句名言:“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这句话是说,事先不告知、不教育,一犯错误就加以惩罚;事先告知了、教育了,但是犯错误后却不处罚,同样达不到处罚的效果。所以,安全员应该把违章违规行为以及罚款规则形成制度,通过内部程序公布,形成稳定的制度规则,并做好告知、教育和宣贯,如有犯者,则要果敢执行,否则,员工对罚款就没有敬畏之心,违章违规行为就无法杜绝。

三是罚款和奖励并举。罚款的本质是使违章违规人员受到经济上的损失,从而有所警戒;奖励则是给予表现良好的个人或组织以经济利益,来激发他们的荣誉感和进取心。无论是罚款还是奖励,目的都是要让人们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遵守安全规则。所以,这两种管理手段要结合起来使用,只罚不奖,或只奖不罚,都不会达到效果。笔者在管理实践中,一般把罚款作为安全奖励基金,“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用罚款购买各种消费券或小金额的购物卡,在班前会上发放给安全绩效良好的作业人员,以示鼓励。

四是罚款要公平公正、以理服人。有些安全员的罚款之所以引起工人的反感,是因为简单粗暴,没有以理服人,一罚了之。笔者建议在罚款前,一定要明确指出违章违规人员的错误之所在、危害之所存、后果之所重,言辞要恳切,不能像钓鱼执法一样,抓到违章就沾沾自喜,引发违章人员不满,甚至产生对立情绪。

总而言之,安全员非执法人员,对违章违规人员的罚款要建立在被罚款对象认可或承诺的基础上,究其实质是一种“违约责任”,因此,奖惩手段是否见效要依赖于组织内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只有营造“遵章守纪光荣,违章冒险可耻”的文化氛围,罚款才能见到实效,才能取得预期效果,从而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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