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数值修改超范围判定的讨论

2021-11-23 13:37:34孙永昌
商品与质量 2021年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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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江苏苏州 215000

1 专利法相关规定及判定原则

《专利法》在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1]。

从专利法第33条的文字上不难理解,具有两个层次含义,一层含义是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第二次含义是修改必须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我国专利申请实行的是“先申请制”,为了避免发生申请人为了抢占申请日而抢先申请不完善的发明而通过后续的修改程序对该发明进行完善的情形的发生;禁止修改超范围的主要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先申请原则,避免申请人不当得利,对其他申请人来说不公平的后果[2-3]。

《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八章5.2.1修改的内容与范围部分指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4]。

尽管专利法和审查指南对修改范围有相对明确的法律意义上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属不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时,无论申请人、代理人,还是审查员都存在疑惑。尤其在涉及到数值修改时,由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存在多种数值,甚至不同表达类型的数值,对于判定修改超范围的界定更容易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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