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债务纠纷引发名誉侵权案

2021-11-23 03:28胡艳鼓小助
青春期健康·家庭版 2021年11期
关键词:名誉权吴某周某

胡艳 鼓小助

在科技发展迅速的时代,网络给人们带来了无数便捷的同时,也给予了人们极大的空间,人们能在网络上表达自己不同时段的心情。但有的人为报一时之气,在网络上随意编造故事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乃至人身攻击,这样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呢?

近日,南京鼓楼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被告编造故事影射原告,法院判被告停止侵权、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要债不成,编故事侮辱他人

吴某与周某是大学同学,二人同在一个班级群。经同学相互介绍,黄某与吴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平日里,吴某与周某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吴某曾一直向周某催要借款。

一天,周某在其班级群发送Word文档《傻子的故事》,故事以字母指代5个人物,讲述了一则大学同学之间因借贷纠纷导致感情破裂的故事。在描写故事过程中,周某附贴了隐去微信名的相关人物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同时对故事中人物×的描写有侮辱和诽谤的语句。黄某看后,觉得故事中的人物×暗指自己,导致精神状态变差引起失眠,后去医院接受治疗。黄某认为,周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但周某拒不承认,黄某便将其诉至法院。

原告黄某诉请被告应该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并登报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2 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被告周某辩称:“我所写的《傻子的故事》没有明确针对任何人,原告完全是自己对号入座。”

面对双方的说辞,法院认为,被告在班级微信群发送的由其寫的涉案文章以字母指代5个人物,虽然被告没有指明5个字母分别代表谁,但是指明了人物关系。同时,在讲述故事时附上了相关人物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以此来证明故事的真实性。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头像,班级群中的成员可以识别涉案故事人物。被告在涉案故事中描写的内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构成对原告的侮辱和诽谤。由此,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判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要确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虽被告辩称所写故事未针对具体人,但原则上,如果在所发布内容中采取似是而非的、含沙射影的,同时带有侮辱性、诽谤性的方式进行创作的,虽然不指名道姓,但是第三人能够通过阅读作品,就人物的语言、行为、事迹、个人信息等多方面的描述,将其指向现实中存在的具体人,则该作品即使没有指名道姓,也应当认为系指向现实中的具体人的,符合名誉权侵害的构成要件。

法院判决,被告周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黄某名誉权的行为;在其班级群上发布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被告周某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 000元。

南京鼓楼法院承办法官王素平认为,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而容易被少数人当成宣泄不满、释放负能量的场所,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当成散布谣言、恶意中伤的信息传播渠道,这样就不可避免地破坏了网络生态环境。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侵权人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侮辱、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两种常见形式,本案中,被告采用编写故事的方式,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致使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应认定原告的名誉遭受损害,且该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此,本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摘编:荔枝网2021年10月10日

网址:http://news.jstv.com/a/20211010/bd1d9aea0b4 c443a8395dc46dfc80a12.shtml(2021年10月12日)

(编辑 王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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