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绿色税制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影响研究

2021-11-23 04:01张鹭鹭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 2021年11期
关键词:协调发展区域经济

张鹭鹭

【摘  要】绿色税制对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直接影响。由于我国绿色税制建设存在问题,致使其无法对区域经济进行有效引导。基于此,论文主要探究完善我国绿色税制的方式,以此引导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首先,论文分析我国绿色税制以及区域经济的发展现状,其次,对我国绿色税制的建设问题与国外绿色税制的现状展开阐述,最后,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以及借鉴国外经验,提出绿色税制的完善建议。

【Abstract】Green tax system has a direct impact on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economy. Due to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onstruction of green tax system in China, it can not effectively guide the regional economy. Based on this, the paper mainly explores the ways to improve China's green tax system, so as to guide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economy. Firstly, the paper analyzes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China's green tax system and regional economy. Secondly, the paper expounds the problem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green tax system and the status quo of foreign green tax system. Finally, the paper combines China's actual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learns from foreign experience,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green tax system.

【关键词】绿色税制;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Keywords】green tax system; regional economy;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1)11-0028-03

1 引言

近年來,我国环境问题日渐突出,雾霾等环境污染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影响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对经济发展模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建立绿色税制,有利于实现对我国环境发展模式的引导,且可以促进环境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然而目前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绿色税制建设并不成熟,仍然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基于此,探究绿色税制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模式具有重要的价值。

2 我国绿色税制发展现状

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绿色税制建设起步较晚,从1984年开始逐步构建绿色税制,包括消费税、车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绿色税制根据应用情况主要划分为对环境保护的直接作用税种以及间接保护税种2种类型。

我国最早的绿色税制是资源税,从1984年建立资源税以来,经过多次改进,在1994年扩大了征收范围,2004年调整煤油天然气的征收标准。在2016年,对资源税进行改革,采用从价计征模式。

在增值税方面,目前我国主要包括废物回收的优惠政策、绿色能源的优惠政策以及再生资源的优惠政策。在2016年之后,我国逐渐加强对增值税的改革,对于再生水免收增值税。

我国在绿色税制的建设中制定了优惠政策,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第一,以工业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第二,小企业生产环保设备免征所得税;第三,对于国家鼓励和引导发展的环保产业,免征折旧税费;第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另外,我国在绿色税制的建设中,出台了车船税以及出口退税等政策,实现对资源和环境的有效保护。

3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不均衡。我国主要包括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四大经济区。其中,东部地区人口数量占全国的36%左右,但产值达到全国的51%以上。东部地区主要以长三角、京津冀以及珠三角等地区作为核心的经济区域。中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仅次于东部地区,以32%的人口创造了全国25%的生产总值。相对于其他区域而言,中部地区第一产业发展相对良好。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薄弱,占全国总产值的17%左右。东北地区创造了全国5%的生产总值,其增速仍然低于全国水平。

在我国几个重点区域的经济发展模式中,东部地区始终位于国家前列。2019年和2020年几大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我国各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表

从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来看,东部地区处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龙头地位,其次为中部地区,再次为西部地区,最后为东北地区。同时,整体经济呈现正向发展趋势,相对于2019年,2020年的GDP增速放缓,是受到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致。

4 绿色税制问题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影响

建立绿色税制,可以促进区域经济的绿色转型,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以及生态问题的核心策略。我国在“十三五”期间不断完善资源税、环保税以及消费税,构建了多个税种的绿色税制。在“十四五”期间,助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绿色转型。《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我国要不断改革绿色税制,将碳排放作为核心建设目标,同时,健全绿色税制的引导机制,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的改革,这也是我国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项战略性任务。

国家建设绿色税制,从劳动税逐渐向自然资源征税,可以实现对区域企业的市场化调节。改变微观经济中落后的生产方式以及消费方式,以经济建设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完善和落实绿色税制有利于环境相关产业的兴起,通过绿色税制的调节,在征收资源税、汽油税、垃圾税、噪声税、水污染税以及其他税种的基础上,全面带动绿色产业发展。但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由于绿色税制建设不完善,致使经济发展迟滞,带来了多种不良影响。

4.1 环保税征收问题的影响

在环保税的征收模式中,绿色税制与目前的经济发展并不适应。我国在环保税的征收环节,环保税征收核定仍存在缺点,致使其与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模式并不适应。目前,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逐渐构建了噪声、环境、水污染和空气污染征税体系,对环保税进行不断的细化。我国虽然建立了绿色税制,但是并未对环保税进行明确的划分,致使部分绿色税制存在漏洞,存在发生偷税漏税行为的可能性。另外,我国的经济发展正向着绿色环保经济转型,而环保税的征收模式未及时作出调整。

4.2 绿色税制差异化建设不理想的影响

我国在绿色税制的体系建设阶段,采用一体化的征收模式,缺乏差异化的征收体系,导致整体的征收情况并不理想。目前,我国的绿色税制缺乏完善的评价模式,针对环保税的征收标准并不统一。同时,各个企业在征收环节采用统一的税制,未能根据企业的污染情况而设定差异化的征收标准,致使绿色税制无法实现对企业经济模式的有效调整。

4.3 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的影响

我国在环保税收法律体系的建设中,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致使整体绿色税制难以有效地引领经济的发展。新华社消息,对于违法的“黑名单”,要建立联合惩戒机制,致力于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但是在具体执行环节,惩罚机制的落实仍存在问题。企业主动纳税意识不足,通常在税务局强制催缴的情况下企业才会缴纳税费,并且违约成本相对较低,并不能对企业纳税带来约束效果,致使绿色税收的法律体系无法实现对经济发展模式的有效引导。

4.4 信息化管理机制不健全的影响

我国在绿色税制的建设中,缺乏完善的税收信息化体系,致使整体的绿色税制体系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在绿色税制的建设中,并未明确具体的信息公开责任,仅仅在地方政府或者税务局留有一定的相关资料,并未建立全国联网的监察体系。同时,在绿色税制的建设中,缺乏对信息的公开化处理,无法实现社会的有效监督。由于受到信息化问题的影响,致使绿色税制的实施并不理想,难以对区域经济和环境保护起到保障作用。

5 国外绿色税制的实践及经验借鉴

国外的绿色税制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5.1 以能源税为主,其他税种多样

西方国家在绿色税制的制定中,能源税是国家税制的主体,并且能源税是为了降低能源消耗而设定的税种。能源税主要包括对柴油、天然气以及液化气等原料的能源保护,如美国、荷兰以及瑞典等国家,均实现对能源税的征收。我国虽然对企业征收能源税,但是总体税率相对较低。除了能源税的征收,很多国家建立了多元化的税种,如美国设立了噪声、土壤以及垃圾税等税收机制,美国设立了有害物质、化学品消费税;瑞典征收化肥和农药等环保税。多样化税种的实施,均对我国的绿色税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5.2 实施差别税率,调节生产消费行为

对于西方国家绿色税制的落实来说,在发展初期主要是根据收入水平来征收环保税,但是环保税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因此,西方国家对此不断进行改革。例如,美国对于可能产生污染的行为,同样会计征税款,如对垃圾征税以及对旧轮胎征税等。政府通过该行为来调节税率,以此实现对消费行为的调整。再如,瑞典实行差别税率,将资源划分为清洁、较清洁以及不清洁类型,并且通过差别税率的计算,进而达到调整居民消费行为的目的。

5.3 征管系统的信息化与法治化建设

对于绿色税种的征收工作来说,西方国家为了提升税制的管理水平,建立了系统的信息化和法治化的征收模式,并且將地区的税务征税以及国家的税务体系结合起来,有效地实现了资源的共享。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建立了税收的基本法律,并且明确了各个税收种类的管理政策,防止在税收管理中出现疏漏。通过信息化和法治化建设,可以实现对企业经济的公开透明管理,且实现法律层面的约束,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

5.4 注重统筹管理

在对绿色税制的综合管理中,西方国家建立了综合税制调整方案,通过多种税制的调整来实现对经济模式的统筹规划。例如,瑞典在硫税的征收环节之前,先降低了所得税的税率;美国设立了投资税抵免等政策;荷兰对可再生能源进行免税。通过多元化的免税政策,可以促进企业的经济模式跟随政策的变化而调整,从而可以促进国家经济向着绿色节能的方向发展。

6 完善我国绿色税制的建议

从我国的绿色税制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来看,我国在绿色税制的建设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对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基于此,我国需要加强绿色税制建设,具体建议如下。

6.1 设立多种税制并存的环保税征收模式

我国在绿色税制建设中,要通过对环保税的征收来引领和调节区域经济的发展。现阶段,针对我国环保税的征收不科学的问题,要从多个角度出发,完善环保税的征收工作。首先,完善环保税。目前,我国环保税的征收涉及企业的生产、加工和消费等多个环节,征收范围较大,但是在排污税征收方面,存在强制性不足等问题。基于此,国家要实现对环保税的改革,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对排污税的征收形式进行改革,形成空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噪声污染等税种,实现对税种的分别征收,这有利于实现对企业经济发展模式以及技术形式的调控。

其次,设立多种税制。目前,我国已经形成初具规模的绿色税制,然而与发达国家成熟的绿色税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因此,需要对现有的税制进行改革,建立多种税制并存的绿色税制。我国绿色税制体系应以环境保护说、资源税为主体,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车船税、关税等其他税种相协调的税收体系。

6.2 建立差异化的绿色税制

我国在绿色税制的建设中,对多种资源、能源进行征税,但是在具体的征收方面,并未体现出各税种的差异性,对整体的经济模式改革带来了负面影响。基于此,需要建立差异化的绿色税制。首先,建立差异化的评价模式。针对环保税的收取,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将环保税进行分级,设定高污染、中等污染以及低污染3种评级模式,通过3种模式对企业缴税情况进行评价。其次,建立差异化的计税模式。在确定评价标准后,要根据企业差异化的评级模式,设定不同的税收标准,对于高污染企业,采用高收费的计征标准,这可以促进企业实现技术革新,进而促进经济的绿色转型。

6.3 健全税收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要进一步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以此来确保绿色税制的有效落实。在建立绿色税制时,要根据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设定完善的征税体系,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推进对绿色税制的建设。首先,我国要建立明确的税收范围以及标准。对于目前实行的环保税,要对其进行改革,将噪声、污染以及空气等指标纳入环保税中,并且明确界定税务的征收标准,以具体数值的方式来进行评价。其次,要明确具体的惩罚机制。对于环保税的征收,除免税原则外,要求企业在规定的季度或者年度范围内缴纳环保税,逾期将承担违约税,甚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明确的绿色税制法律体系下,可以有效地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6.4 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

对于绿色税制的征收工作,需要建立信息化的管理机制,以此来确保绿色税制的顺利实行。首先,建立公开透明的绿色税制,要求国家实现省、市、县三级的税务对接模式,在征收环保税时,要求当地政府将征收的具体项目、征收时间、征收范围、征收金额以及企业缴纳等情况均纳入计算机系统,实现全国联网查询,这样可以确保环保税征收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其次,在环保税的征收环节,要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政府要将相关的环保税征收情况纳入公开范围,在税务局以及政府官网实现对信息的公开,这样可以实现对信息的有效保障,进而实现对环保税征收的社会监督。

7 结语

推动我国绿色税制的发展,可以引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针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征,我国政府要通过绿色税制的建设来进行综合调整。本文根据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方向,提出完善我国绿色税制的建议。在详细分析我国绿色稅制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针对税制征收存在的问题,建立多种税制并存的征收模式;针对税制差异性不足的问题,建立差异化的绿色税制;针对法律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健全税收法律体系;针对信息化管理问题,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冀中.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研究[J].河北企业,2019(12):53-55.

【2】郎威,陈英姿.绿色发展理念下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改革问题研究[J].当代经济研究,2020(3):105-112.

【3】李华.高质量发展目标下税收体系构建与减税降费再推进[J].税务研究,2019(5):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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