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相应的一些单行民事法律失效,这必然对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影响,因为民法典的实施要求以民法典的规定作为民事案件的裁判依据。民法典具有体系化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坚持以民法典的体系性思维来审理民事案件,才能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民法典》体系性体现在各项民事规范按照内在的逻辑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系统的完整的结构。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性思维,是指在适用民法典审理案件时应从法典体系上思考问题。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民法典体系性思维审理民事案件、裁决民事纠纷,至少应注重以下几点:
大陆法系的各国民法典大体可分为法国式与德国式两种立法例,这两种立法例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设有总则。我国《民法典》采取的是德国式立法例(当然有自己的创新),德国式立法例的民法典采用潘德克顿式的法典体系,这种法典体系在结构上的突出特点是总分结合。
尽管我国以往的单行民事法一般也采取总分的结构,但不同的是,《民法典》不仅各分编的结构是总分结合,而且整体结构上也是总分结合的。这表现在《民法典》设有总则编和各分则编,而民法总则是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将各分则相关的共同性规则集合在一起。民法典的总则编是统辖民法典各分编的,总则编的规定统辖各分编的规定,为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