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洋洋
从历史的角度观察,受司法官的非专业性、断狱程限的严格性以及审讯中的“直觉崇拜”等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古代即有重视言词证据,特别是当事人本人供词的司法传统。“据供定罪”或曰“片言折狱”不仅是古代法官断案的惯常方法,更成为古代法官决狱的理想状态和更高追求。“赃证俱在,供招明白”,口供在我国古代的司法认定过程中始终处于决定性的中心地位,成为事实上的“证据之王”,(1)闫召华:《口供何以中心——“罪从供定”传统及其文化解读》,《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5期。并深刻影响我国当下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实践,一定程度上为现代刑事司法之“口供中心主义”(2)“受观念、传统、制度等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公安司法机关怀有浓厚的‘口供情结’。刑事司法中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多围绕着获取或查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这一证据种类展开,并以此作为定案处理的主要依据。”我们将这样的一种诉讼理念或办案方式称为“口供中心主义”。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文化支撑。考察既有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学术研究即可发现,部分学者对于重视口供抑或依赖口供似乎存在着一种天然的警觉与误读倾向,将重视、依赖口供与“口供中心主义”全然地等同,似乎只要公安司法机关将口供获取与口供查验作为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重点就必然会带来口供之不当获取与口供之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