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艳丽
烟台东诚北方制药有限公司 山东烟台 264006
根据药品检验机构法律效力进行合理划分,我们可以将药品检验机构分为具备国家法律效力的检验机构以及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检验机构及科室两大部分。结合当前监管情况来看,对于这两种类型的药品检验机构,政府相关部门所出台的管理制度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政府相关部门更加注重各级药品检验所的工作管理,对于其他从事药品检验机构的管理工作缺乏规范化管理,导致部分制造药品以及经营药品的企业管理工作存在较大的漏洞问题。为防止对我国药品检验校核工作质量造成阻碍性影响,政府相关部门主张按照药品检验校核工作规范化管理方式,实现对各类药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级药品检验机构在开展药品检验校核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利用计量认证方式实现药品检验校核管理过程。在应用计量认证方法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对各类药品检验工作进行计量检定处理。如需要对药品检验机构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乃至人员操作水平进行计量检定处理,以确保量值统一以及措施技术精准。完成计量认证工作之后,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对药品进行不定期检验[1]。
目的在于通过反复核查药品检验成果,对药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合理确定。通过不断查找检验工作中存在的漏洞问题,确保检验校核水平得以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