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一涓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2018年平昌冬奥会144名韩国运动员中,有19名变更原始国籍的选手代表韩国队取得不凡的成绩。对于归化国来说,归化球员的引入能在短时间内为国家赢得荣誉,对于运动员来说,被归化能为自己的职业生涯提供更多的机会和选择。无独有偶,2018年国足迎来归化球员的高潮,随后足协发布《中国足球协会入籍球员管理暂行规定》,仅对归化球员入籍后参加国内联赛的转会、注册和参赛等事宜作出规定,既未与我国《国籍法》的入籍前置规定和程序衔接,也未与国际体育组织规则接轨。
以国际足联规定为例,外国球员归化为中国国籍后,并不必然获得代表中国比赛的资格。若归化后,他们一部分能代表中国比赛参加世界杯或奥运会,而另一部分人就只能代表俱乐部参加国内联赛,这种不平等的待遇易遭人诟病,引发争议。鉴于此,应积极研究国际体育组织对归化运动员参赛规则的规定与发展,不断完善归化运动员的管理办法,强化我国归化运动员国籍规定的制定和适用,为优化体育人才资源、规范归化运动员管理提供指引。
在竞技体育中,拥有明确的法律国籍和确定的体育国籍是归化运动员获得参赛资格的先决条件,而体育国籍的确定受到体育组织规则对运动员出生地、经常居所地和转换国籍期限或年龄等的限制。本文将与归化运动员有关国籍规定的法律问题置于欧盟法视域下进行考察具有两方面重要意义:一方面,归化运动员的国籍规定散见于各个体育联合会之中,作为私人主体所制定的规范,尚未有统一的机构对其正当性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