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馨慧 郝悦彤
(辽宁大学 辽宁 沈阳 110000)
人工智能指的是在机器中模拟人类智能,这些机器被编程后可以像人类一样思考、做出同人类相似的举动。20世纪50年代,人工智能的概念就已经被提出,因为先进的算法和计算能力及存储能力的改进,近年来,人工智能的发展速度与日俱增。由于其发展速度过于迅猛,目前,世界各国都十分关注人工智能的发展并出台相关政策以积极应对随之而来的问题。国务院于2017年颁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将发展人工智能技术提升到战略高度,明确了人工智能在我国发展道路上的重要地位。鉴于目前我国刑法尚未考虑到人工智能的发展对刑法带来的影响,笔者将论述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刑事风险,对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进行研究,明确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承担,并通过研究国际法的方式探讨国内立法。
从总体上来说,人工智能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普通智能时代,即人工智能的萌芽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即人工智能的发展时代;强人工智能时代。
普通机器人的学习能力并未达到其他两者的高度,而弱人工智能相较于强人工智能不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而其有为人所利用实施犯罪行为的风险;强人工智能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而具有独立人格与刑事责任能力,其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被界定为犯罪并予以刑事处罚。由于我国立法已对普通机器人作为犯罪工具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制,因此本文中不再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