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三明 365000
现阶段,在何种类型及程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应予以排除的规定上,两高一部各自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中的表述均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何为“非法方法”?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两高三部之前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笔者认为,“非法方法”应指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严重侵犯被告人人身权利的方式。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方式:第一,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第二,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第三,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第四,以非法利益进行引诱或者以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进行欺骗的方法;第五,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胁迫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现有司法解释虽然有意对非法取证的方式不断扩大,并通过列举的方式明晰具体的应有之义,避免适用中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