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正保 张红涛
(1.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2.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甘肃 平凉 744000)
我国《公司法》对隐名股东没有明确定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使用了实际出资人这一概念,未使用隐名股东这一词语。隐名股东的概念,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或认购公司的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他人为公司股东;[16]还有学者认为隐名股东是指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一般称为隐名股东。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17]笔者认为,隐名股东是指基于规避法律或其他原因,借用其他人姓名或名称对公司进行投资,然而在《公司法》所确定的要记载股东名称或姓名的对外公示文件中却登记为他人的一种特殊的投资人。
隐名股东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出资性。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达成向公司投资的合意,隐名股东履行合约义务,向公司进行实缴或者认缴出资;二是秘密性。鉴于各种复杂的原因,隐名股东或为规避法律,或为保护自己的隐私,与显名股东签订协议,不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以此来向公司投资并获取经济利益;三是权利的受限性。如果股东不进行工商登记,其权利受到限制,不能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