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
对科研人员实行股权分红和股权激励,是基础性、原创性研究长期稳定支持机制的重要政策内容,也是充分调动广大科技研发人员科技创新内生动力、高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为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最先一公里”制度性障碍,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三权”问题。我省通过制定出台政策文件、计划规划和开展试点,推动各地、各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了探索实践。我省“股权分红和股权激励”取得显著政策成效,但通过调查了解,仍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有些高校和科研院所对此项政策处于观望状态。尤其是《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第六条规定“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为此,很多高校成立的高科技公司,将50 %以上无形资产奖励给成果完成人,高校成为小股东且大部分不足10 %,导致上市前被迫提前退出。
二是大多“重”科技研究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