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及其在《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中的适用

2021-11-24 12:27:35曾丽
法制博览 2021年11期

曾 丽

(贵阳学院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5)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侵权法律关系是平等的著作权人与侵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著作权侵权在侵权责任成立要件上与传统有形财产权侵权并无实质上差异,但在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等方面有所不同。[1]过错在著作权侵权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在《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解释与适用中尤其应该得到重视。

一、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社会合作理论

社会合作理论为确定个人行为的界限提供了合理论证,在实现分配正义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并成为侵权责任的前提性假设,为侵权责任的分担提供了理论基础。社会合作理论的核心是自由和平等(罗尔斯),认为合理的社会基本框架必须赋予每个人平等的机会、同等的自由,并建立再分配机制以确保任何收入和财富上的不平等都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基本协作规则确立后允许个体在规则范围内以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追求自身利益。平等与自由的结果是社会关系以平等协商的方式建立,包括法律关系。平等协商要求每个人根据他人需求调整自己的行为,同时也允许每个人在此限度内自由选择行为方式。只有当协商结果源于当事人自由的意思表示时一方当事人才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法行为进行谴责,要求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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