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一诺
(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随着技术的进步,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电子设备的使用越来越频繁,电子数据也逐渐进入各种诉讼领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电子数据具有的高科技性和容易被篡改等特征,使得其在作为证据进行应用中容易遭受质疑。电子设备的更替性和法律的相对滞后性要求我们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认定上制定统一的标准,以解决实践问题。
微信证据并不是专业的法律用语,是在实践中以微信为载体的用文字、图片、视频、音频记录作为证据形式的一种简称。它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以电子设备为载体,记录用户实时通信信息。微信证据作为新兴的电子数据证据形式,能否在庭审中充分发挥作用、成为定案根据,已经成为审理一大批民事案件的关键。
1.科技依赖性和脆弱性
微信证据的产生和发展与现代高科技技术的发展联系密切,它需要依存于电子产品,通过计算机代码将信息进行转换,从而进行信息交流。除了依附于电子设备,网络状况和操作系统也会对其产生影响,这些环节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证据的脆弱性。过分地依赖电子设备和网络操作,导致没有电子介质就不会存在证据。
2.普及性和便捷性
随着电子产品的不断升级和更新,微信作为一种及时方便的通信手段深受人们的喜爱。相对于传统的打电话、发短信来说,微信作为即时通信工具的操作更为简便、省时省力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