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瑜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4)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立法活动开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随着其正式颁布运行《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之后其他国家也相继出台了自己的经济立法。相比之下,我国经济法概念出现较晚,197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首次提出“制定各种经济法”的目标。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经济法被正式确立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①李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01年)[EB/OL].(2001-03-09)[2021-03-08].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1-03/19/content_134510.htm.七大法律部门之一。伴随其间的,除了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的发展进步,相关经济立法也日渐完善,与之有关的问题也由最初的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转变为经济法是否需要进行立法统合。在我国各大基础部门法纷纷走上法典化道路的今天,思考经济法的总则化、法典化编纂问题并不超前或者说是为时过早,恰恰相反,一切也许正当其时。
法的体系化一直以来都被看作大陆法系法学科建构的独有标志,其既是法学科理性与科学的象征,也是法学逻辑严谨性的重要体现,而统一的法典则是部门法体系化的最高表现形式。我国虽既不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也不是英美法系国家,但从之前的法律构建和发展状况来看,我国很大程度上受到大陆法系立法模式的影响,注重法律的整体性和统一性,追求部门法的体系化和法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