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美虎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甘肃 兰州 730000)
国家或国际组织进行交流合作往往采用缔结条约的方式进行。多边条约的缔结一般有较多的缔约方,从而使得条约的缔结较为复杂和困难,所以需要一定的规范来促进条约的缔结和施行。在缔结多边条约中,各个缔约方出于各自政策利益的考虑,缔约国之间很难对条约内容形成统一意见,条约保留可以提高缔约效率,这一缔约方式很大程度上为国际社会所采纳。条约保留制度既能促进条约缔结,又能平衡缔约方之间的利益。迄今为止条约保留问题一直以来是法学研究的难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
条约保留是指缔约方在缔结多边条约或者加入某个条约时,所作出的旨在于更改或者消除该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的效力的单方面声明。
多边条约的缔结的困难之处在于缔约方较多,且各自的政策和利益各不相同,导致各个缔约方不能对多边条约的各项条款形成统一意见。保留制度则允许各个缔约国对某些次要条款在适用上进行变更或排除,但是需要对条约主要条款或基本条款达成一致。保留国之所以提出保留是为了使得条约的特定条款在本国不适用或者与其他缔约国发生不同的效力。随着国际交流的不断发展,条约保留制度在渐渐补充完善的同时,条约保留的概念也应当随之更新。
条约保留规则在初期时,多边条约的保留必须得到其他全部缔约国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才发生效力,只要有缔约国反对,除非保留国放弃保留,否则不能参加该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