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良汉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湖北 武汉 430000)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答记者问中提到,2018年受理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和解、重整案件超过1.8万件,与往年相比增长了97.3%,因此,人民法院下一步要深入推进“一体两翼”,以“专业化建设”为主体,以“信息化”“简易化”为两翼。管理人制度要继续推进完善,将优化管理人的管理、选任、指定、培训等制度机制,以促进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市场化和整体水平的提高。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笔者认为,提升管理人团队的竞争力,不但要准确地审核债权,为了应对今后大量的破产案件,还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债权审核的效率,本文下面结合实务谈谈现阶段如何在债权审核的各个阶段做到既准确又高效。
破产程序的实质是债务清偿,债务清偿首先需要对债务进行核查。核查债务需要债权人申报自己的债权,因此,管理人要先核查申报主体。就此种意义而言,破产债权申报与审核可以说是破产程序的起点,破产管理人入驻破产企业后对外开展的第一项工作便是接受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并进行审核。破产债权申报、审核及审核结果确认对于破产程序进程起着基础性的决定作用,是破产程序得以最终完结的必要条件。破产债权审核结果对于债权人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决定其是否可以参与破产程序,能否行使表决权,更是最终决定其能否获得破产财产分配的基础性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