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永新
(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安徽 合肥 230041)
我国在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形式、程序进行了规定[1],该项条令中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不健全。随着市场经济以及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盘活资金和发展公司采取了对外担保行为,这样使得对外担保的法律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且由于认定方式的不同,导致相关案件难以做到“同案同判”。针对这类现象,笔者认为要深入研究公司对外担保法律效力中有争议的问题,分析对外担保的具体实现形式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总结出公司对外担保法律效力认定的合理方案。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对某种行为具有的约束力,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即是对参与到担保行为的各个主体进行约束的效力。公司对外担保效力所涉及的法律不止一条,在《民法总则》《担保法》以及《合同法》中都针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行为效力进行了规定[2]。通常公司对外担保是以合同的形式展现,如果公司对外担保的合同中有不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条款,都可能使得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认定失效。因此若要顺利完成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研究公司对外担保效力失效的情形,保障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具有多方面的意义。……